值得注意的是,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并没有销售的资质,所以必须与成品油销售企业合作。
7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这是我国石油系统的首例反垄断案。
在庭审中,云南盈鼎表示,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作为成品油销售企业具有绝对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收购云南盈鼎提供的生物柴油,致使公司的生物柴油难以进入市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阻碍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而中石化代理人则称,云南盈鼎此前并未向被告提出完整的交易条件及请求,也不能提供该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证据。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石化垄断的事实是存在的,我们的请求应该会得到受理。”云南盈鼎代理律师陈维镖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据《垄断法》第十七条的对“拒绝交易”的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这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情形之一。
陈维镖认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只要企业在市场中占有二分之一份额,就视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中石化在云南范围内占的市场份额超过了80%。云南盈鼎和中石化云南分公司的拒绝交易纠纷属于垄断纠纷。
据了解,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与云南盈鼎当庭都同意调解,按照调解要求,双方在15天之内需要把调解方案报到法院,上周,云南盈鼎已经上交了调解方案,但是中石化方面没有递交。
对此,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上表示,自行和解时限已到,对方提出所谓的和解条件,我方代理律师依据云南石油对广大消费者高度负责、对销售油品质量严格把关的要求,拒绝了对方提出的不合理条件,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