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其中提及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分析人士指出,大气环境的治理和改善是一项长期工作,火电企业禁止参与排污权的交易,企业自身在脱硫脱硝方面的投资有望提升,脱硫脱硝设备需求望迎来快速增长,行业有望迈入快速发展期。
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取得了一定进展。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有效减少,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在控制交易范围方面,意见提出,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分析人士指出,火电企业禁止参与排污权的交易,企业自身在脱硫脱硝方面的投资有望提升,脱硫脱硝设备需求望迎来快速增长,政策春风再度吹入环保领域,脱硫脱硝行业有望显著受益。
近年来,政策面的春风频繁光顾脱硫脱硝行业。早在2011年9月,环保部就发布了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标准》要求,到2015年,国内已运行和新建火电机组要全部安装烟气脱硝设施,以实现“十二五”规划纲要中要求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减排8%和10%的总体目标。按照要求,新建机组2012年1月1日开始、老机组2014年7月1日开始,其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得超出100毫克/立方米。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在京、津、冀等十四个省市自治区试行脱硝电价补贴,标准暂定每千瓦时8厘钱。上述措施对氮氧化物减排发挥了重大作用,相关数据表明,2012年上半年全国氮氧化物排放量首次出现同比下降0.24%;全国脱硝机组平均脱硝效率40.3%,较2011年同比提高16.1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