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商品煤质量,促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制定《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16日公布,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个办法,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产品。企业远距离运输的自用煤,同样适用该办法。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
办法对于商品煤相关质量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在灰分方面,办法提出,褐煤不超过30%,其他煤种不超过40%。硫分方面,办法规定,褐煤不超过1.5%,其他煤种不超过3%。同时,办法对汞、砷、磷、氯、氟等指标进行了明确。对于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其发热量、灰分、硫分还要满足更严格的指标要求,其中褐煤灰分不超过20%、硫分不超过1%。
办法特别提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大于或等于16%、硫分大于或等于1%的散煤。
同时,办法提出,对于供应给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等设施的化工、电力及炼焦等用户的商品煤,可适当放宽其商品煤供应和使用的含硫标准。
此外,办法指出,承运企业对不同质量的商品煤应当“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