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劣质煤进口改进考核指标
日前,由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六部门制定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办法对煤炭含硫量、灰分等指标做出严格要求。
自2015年1月1日起,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在煤炭进口环节,国家设定门槛以减少对国内市场的冲击。
《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也特别提出,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和异地利用,禁止进口劣质煤炭用于发电。
按照煤炭脱困方案,发电企业要按照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的质量标准进口煤炭,禁止高灰高硫进口煤的使用,海关、质检部门要组织开展进口劣质煤专项检查,环保部门要对重点地区火电厂使用高硫、高灰燃煤和排放达标情况进行排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整改,并给于严肃处罚。
除此之外,为避免煤炭企业盲目扩大产量,国有煤炭企业的考核机制将优化,或取消产量、销售收入、业务收入等考核,引导企业合理组织生产。
国家将加快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创新交易方式,引导企业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加强合同履行检查,惩戒违约,为煤炭企业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大型煤炭、电力企业签订中长期供货协议,稳定供需关系,化解价格风险。对煤电双方签订的供需中长期合同,运输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鼓励上下游企业优化整合,进行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