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显示,补贴对象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金华市区投资兴建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公共机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0.10元/千瓦时,补贴时间为3年(自建成并网次月起,连续计算36个月),一年发放一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区光伏发展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有效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加快推动我市“十四五”期间光伏产业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我委拟定了《金华市区光伏发展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有关意见基础上,修改形成了《金华市区光伏发展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期:2022年3月22日-2022年4月21日。
一、补贴内容
1.补贴产品
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范围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补贴对象
在金华市区投资兴建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公共机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方。
3、补贴标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发电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0.10元/千瓦时,补贴时间为3年(自建成并网次月起,连续计算36个月),一年发放一次。
二、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享受补贴电量由国网金华供电公司负责统计,区级发改部门进行核实确认。于次年3月前,由区级发改和财政部门联合提出补助申请,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审核发放。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对区级上报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结果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经市政府同意,按程序发放补贴资金,并适时对补贴对象开展抽查。
三、其它事项
1、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政策有调整并与本办法冲突,按上级政策要求实施。
2、补贴资金按市、区财政体制承担,由区级财政负责,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3、所有同级专项资金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防止发生重复补贴现象。
4、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金华市区,在金华所辖县(市)投资建设同类项目,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