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明确,按照“宜建尽建、业主自愿”原则,积极推进屋顶光伏项目建设。鼓励充分利用公共建筑、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或附属空闲场地,因地制宜开发光伏项目。落实国家关于整县(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要求,发挥潮安区整区光伏开发试点的示范作用,推动潮州光伏项目规模化开发。
《措施》提出,对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单处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光伏发电利用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站的要求进行设计,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
《措施》要求,加大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政策引导和整体规划,鼓励市场主体采用多种方式建设运营光伏项目,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潮州光伏产业发展。建立光伏产业培育机制,重点发展高效硅片、电池片、组件产品和关键材料集聚区,支持光伏企业积极开展太阳能光伏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加强关键技术攻关,提高光能转换率,不断增加市场竞争力,努力形成一批本地光伏龙头企业。
在加大财政补贴方面,《措施》明确,自本措施印发实施之日起两年内,新增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报批流程并建成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且年实际发电量达到50万千瓦时以上,按每年实际发电量给予投资者0.01元/千瓦时电价财政补贴。
金融支持方面,《措施》提出,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潮州市光伏发展规划和融资需求,有针对性地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加大对光伏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为光伏项目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鼓励各类基金、保险、信托等与产业资本结合,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光伏项目开展信用担保。
《措施》还提出按照“能并尽并”原则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接网配套改造由电网企业负责、大力建设绿色低碳园区、新增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简化审批流程和并网服务等具体举措,加快推进潮州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