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标准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分布式光伏建设空间、负荷水平和电网承载力等资源条件,科学规划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布局、规模、进度以及与充电、储能等基础设施的协调发展。
前期手续
分布式光伏应依托合法建筑物及设施,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批,不得在违建建筑物或设施上建设。对于已认定违建的在途分布式光伏项目不予并网。违建建筑设施上的光伏在拆迁时不计入赔偿补偿范围。另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谁担责”的原则实行备案管理。在取得备案手续和供电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统方案前,严禁提前开工建设。
提升服务结合新能源项目发展需要,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一站式”并网服务,定期开展全市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分析,按照消纳能力合理划定承载力分区,并向社会公布可开放容量。
规范管理
鼓励分布式光伏通过配建(租用)储能、集中汇流等措施,提高调峰能力,并鼓励“分布式光伏+蓄热式电锅炉”“分布式光伏+地源热泵”等应用场景,探索电动汽车参与分布式光伏消纳,通过电网充电负荷聚合,引导电动汽车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
运行监督
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接,共同加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常态化开展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在各项检查中发现的合规性、安全性问题,包括无证施工、私自并网、资质证明材料造假、擅自增加发电容量、涉网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发电项目依托建筑物荷载能力明显不足等各类违反合同约定或易引发发电隐患的行为,可依法依规向用户和相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复查整改完成后销号;拒不落实整改的,供电公司可采取暂停购电费、补贴发放等措施督促整改;严重威胁发用电安全的应立即解网,并向属地发改部门行文报送,全力推动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