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还指出,谋划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化、长效化开发,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十四五”末力争并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4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5%左右。
原文如下: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十四五”碳排放强度降低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绥化市“十四五”碳排放强度降低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0日
绥化市“十四五”碳排放强度降低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稳妥有序做好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确保完成“十四五”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考核任务,依据《绥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绥化市“十四五”碳排放强度控制研究报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结构调整降碳。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及落后技术和设备,研发和推广应用先进高效的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损失浪费,促进降碳工作。
坚持重点领域降碳。以热电联产行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生物医药和精细化工业等作为降碳重点领域,严格执行各领域能耗标准和污染物排放限值,分类指导,差别化管理,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降碳工作。
坚持试点示范降碳。选择一批精细化工、生物医药、绿色能源行业重点企业,从政策、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充分发挥其在本行业、本区域示范带动作用。通过以点带面,示范推广,带动全市降碳工作。
坚持机制创新降碳。全面完成发电行业碳市场履约工作和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关重点工作,科学开展县(市、区)碳强度目标评估考核,强化政策落实,严格降碳目标责任考核及结果运用,压实排放单位主体责任,确保安全降碳。
到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完成省下达的下降17%目标,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各县(市、区)实施差异化碳强度下降目标,单位碳排放经济产出水平显著提升;新上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制度进一步健全。在节能审查中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作为重要内容,严把新上项目能效和碳排放准入关;全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网装机占电力总装机比重超过50%,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5%左右。严控自备燃煤机组,发展清洁能源自备机组,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碳强度试点示范建设有效开展,配套政策和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动能源低碳化转型。谋划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化、长效化开发,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十四五”末力争并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4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5%左右。积极推进“气化龙江”,依托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干线、中俄东线天然气管线(明水-哈尔滨)支线,积极推进绥北支线、明水支线、肇东-肇东经济开发区-兰西支线等各条支线建设。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优先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加快推进落后燃煤机组“等容量”替代和清洁化改造。到2025年城镇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绥化供电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推动碳强度下降指标落实到位。依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统筹考虑各县(市、区)减排能力、减排责任、减排潜力等因素,将碳强度下降指标科学合理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并确保完成。强化碳强度目标责任考核及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县(市、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对重点单位节能降碳结果进行公告,对进展不力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用能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切实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在项目环评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和碳排放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在食品加工制造、精细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开展多部门联审试点。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基本完成市本级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全市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开展非电燃煤锅炉提标升级改造。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坚持“车、油、路、企”统筹,推动典型行业重点用车企业落实清洁运输主体责任,切实推进柴油货车污染减排。严格执行车辆登记、车辆检验监督要求,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制度。摸清重点行业和企业碳排放水平与减排潜力,夯实重点工业企业统计调查基础,逐步健全全社会统计体系。切实提高统计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加强统计工作的信息化能力建设,提高统计工作时效性和统计数据准确性。〔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全面履行重点企业碳核查。开展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发电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工作,协助完成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工作,组织发电企业积极参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做好本市纳入全国碳市场相关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加强数据质量管理,配合做好核查复核及清缴履约工作。强化日常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严控“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建立两高项目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形成“两高”项目管理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对未批先建项目依法处罚。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和整改时限,促进节能降碳工作。〔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大力开展低碳试点示范。加快推进建设一批风电、光伏项目。适时发展海伦市城区生活垃圾发电产业。适度发展各县(市、区)风力、光伏发电产业。鼓励开展储能应用示范,推进储能新技术与新模式先试先行。〔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推进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动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和倒逼企业深度挖掘自身绿色发展潜力。重点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依托中再生公司等发展循环产业,着力提升工业锅炉、电机系统配电变压器等量大面广的高耗能通用设备能效水平,激励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到2025年,完成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下降10%目标。〔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九)深入开展低碳生活创建行动。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打赢蓝天保卫战等工作,加快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59万平方米,不断减少供热能耗。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加快交通工具低碳化转型,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推广电力、氢燃料、液化天然气动力重型货运车辆。〔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巩固提升碳汇能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稳定现有森林、草原、湿地、土壤、冻土等固碳作用。落实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任务。继续完善以城镇道路绿化为主干生态系统,依托街心街角拓展城市绿地,建设贯穿新老城区畅通大道。在城市外围进一步完善森林植物园、育新公园、东湖、西湖等郊野公园,形成城市道路、街心绿地、中央公园、周边郊野公园等组成的多节点城市绿化模式。〔市林草局牵头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强化保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减污降碳工作专班,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发改工作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将各县(市、区)碳强度下降目标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市政府将对碳强度下降工作进展不力的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逐步建立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和管理体制。
(二)加大资金投入。市级财政加大现有资金统筹支持力度,各县(市、区)财政要向减污降碳工作倾斜。深化信息披露,健全统计体系,推进绿色信贷,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加入对减污降碳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减污降碳领域。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和科普教育,利用好全国低碳日等重要节点和新媒体平台,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有序开展节能减污降碳专业研讨、志愿活动,发展减排公益事业;通过邀请权威专家专题解读、开展社区科普活动等形式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低碳意识,在全社会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