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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2MW以上光伏项目配建8%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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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工作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日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工作意见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非化石能源和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促进苏州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按照《“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名单的通知》《省发改委关于开展2022年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申开发利用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政策助力,以全国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为抓手,紧扣“分布式”“智慧型”“场景化”发展要点,充分挖掘光伏发电资源,加快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推动全市光伏装机容量大幅增长、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持续提升,为构建清洁低碳的能源消费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在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充分评估当地自然、社会资源禀赋,秉持科学有序原则,客观评估项目可行性,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率先示范。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和引导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强资源排查梳理,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开发利用光伏资源。居民及工商业企业屋顶由产权方自主确定开发模式,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光伏资源开发建设。优化服务,保障安全。强化项目服务,简化优化项目备案和并网流程,健全完善全流程工程质量规范制度和安全规章制度,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光伏项目建设和运行安全。

三)工作目标。

到 2023 年底,常熟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建成全国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示范县(市、区),其他县级市(区)结合地方实际有序推进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到2025年底,全市新增光伏装机并网容量2000兆瓦以上,力争达到3000兆瓦左右,累计光伏装机并网容量达到4500兆瓦左右,光伏装机规模占本地机组比重达到15%左右。各县级市(区)目标任务见附件。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工业建筑光伏开发利用力度。加快既有工业建筑屋顶资源开发利用,推动年综合能耗 3000吨标煤(当量值)以上或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国资为主投资建设的既有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具备安装条件的,应 100%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新建屋顶面积 3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应同步设计和建设光伏发电设施。根据自然资源部《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精神,将光伏建设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土地供应条件,以及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各县级市(区)要以开发区、产业园区、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全面开展既有工业建筑屋顶资源梳理排查,于2022年6月底前建立符合安全条件的屋顶资源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推进有序开发。(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国资委、苏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积极推进公共建筑光伏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机关办公楼宇、学校医院、文体设施、城市展览馆、泵站水闸、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机构建筑、公共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市各有关部门要排查梳理主管领域的屋顶资源,于2022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方案并组织实施。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光伏开发主体等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形式参与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电费支付结算。鼓励在大型商超、仓储物流、商务楼宇、宾馆酒店等建筑屋顶开发建设光伏发电设施,推动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商业企业,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机关事务局、苏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绿色建筑领域的光伏开发利用。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全市新建公共建筑应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新建住字建筑应同步设计安装光伏发电设施,加强光伏建设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研究制定新建住宅建筑光伏发电设施建设、运维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光伏发电收益合理分配模式。政府(含国有企业)投融资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优先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结合绿色低碳园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建设推广光伏建筑一体化。鼓励各类符合条件的新建产业园区、公共建筑,在满足技术、经济性能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光伏瓦、光伏幕墙等构件替代传统建筑装饰材料。(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机关事务局、苏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开发和创新光伏发电利用场景。探索“光伏+”农业模式,推动建设“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特色项目。支持农户利用自建房屋顶、庭院和周边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积极发展“光储充一体化”“光储充检一体化”项目,实现新能源、储能、智能充电互相协调支撑。鼓励停车场、港口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和路灯杆、充换电站、5G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光伏发电设施,推动绿色用能,实现节能降耗。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利用车棚顶建设光伏发电设施,为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提供“零碳”能源。积极探索以改代拆,利用退役火申机组的既有厂址、输变电设施和荒滩荒坡等未利用地建设光伏发电设施。主动衔接省级光伏复合项目用地负面清单制度,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拓展集中式光伏开发空间。(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旅局、苏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稳步推动光伏发电项目配建储能设施。加大新型储能技术应用与推广,鼓励装机容量2兆瓦以上的光伏项目,按照不低于装机容量8%的比例配建储能系统。支持发展集中式电网侧储能项目,在光伏项目相对集中、上网电量较大的区域,按照区域装机容量的一定比例配置储能系统。大力推广综合能源服务市场,稳步发展用户侧储能,在重点产业园区、大型商业区、集中居住区等区域,实施综合能源开发利用,发展融合光伏、储能、充换电、微电网、负荷聚合等为一体的综合智慧能源和冷热电联供系统。(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苏州供申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根据苏州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机制,成立全市光伏发电开发利用推进专项小组,全面开展光伏资源排查,统筹协调重大事项,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完善能源统计计量体系,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统计制度。各县级市(区)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完善政策措施,科学有序推进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各具级市(区)应建立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监测制度,加强项目运行监测和信息归集,提高光伏资源开发利用整体效益,适时将相关信息接入苏州市能源大数据平台。(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苏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政策引导。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调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核算方式,明确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不纳入地区能源消费总量考核。鼓励各县级市(区)制定出台光伏发电开发利用政策,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十四五”期间,对于设立光伏发电补贴财政专项资金并落实补贴的县级市(区)市级财政自2022年起给予年度补助其中,对纳入全国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的县级市(区),按其年度实际发放光伏发电专项补贴总额的30%进行补助,对其他县级市(区)按照15%进行补助。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苏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设计多元化金融产品,加大对光伏项目绿色信贷的支持力度,鼓励推行光伏、储能等相关领域保险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对已纳入各级财政补贴清单的光伏项目所在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风险可控的原则,自主发放补贴确权贷款。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推广REITs、PPP等新模式,鼓励不同所有制资本合作开展光伏开发。(市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苏州银保监分局、人行苏州中支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项目服务。各县级市(区)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项目服务,按照国家、省最新要求,进一步优化光伏发电项目审批备案流程。对于集中连片的屋顶资源,可由项目单位编制整体实施方案,作为单体项目履行备案手续。电网企业要优化配电网规划设计运行,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流程。供电公司收到自然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收到非自然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并网工作纳入电力接入营商环境考核。加强接网工程建设,确保纳入保障性并网范围和已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的项目实现“能并尽并”。(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苏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安全生产。开发建设光伏发电系统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规划、设计、选材、施工、质量、验收、并网、运维等标准体系,规范光伏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落实光伏开发建设各环节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屋顶产权方、建设管理方的主体责任,加强光伏发电系统运行监测和风险隐患排查,确保施工和生产运营安全。(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苏州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各具级市(区)“十四五”光伏新增并网目标分解表

“十四五”光伏新增并网目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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