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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惠阳1MWh以上工商业储能给予放电量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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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来源:惠州市惠阳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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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3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

  《措施》指出,鼓励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对新建成并网运营且装机容量1兆瓦时及以上的工商业储能项目,自并网投运次月起,区财政按照0.2元/千瓦的标准给予放电量补贴,补贴期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30万元。

  支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建设。每年遴选不超过3个新型储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示范应用项目,区财政按照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给予项目业主5%的事后奖补,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50万元。

  详情如下: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修订版)》业经六届区委第95次常委会会议、六届6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1日

惠州市惠阳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4年修订版)

  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实施制造业当家“一把手”工程,更高立起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柱,挺起高质量发展“产业脊梁”,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的通知》(惠府〔2023〕39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工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惠府办〔2023〕17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23〕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惠州市惠阳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版)》再次修订如下。

  一、降低企业建设成本

  (一)支持高标准厂房建设。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累计完成固定资金投资纳统1亿元以上且总建筑容积率不低于2.5的工业项目,新建4层以上带工业电梯的厂房,超出4层部分按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给予区财政资金奖补,单个项目累计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租赁厂房企业稳定经营。对于通过租赁工业厂房开展生产经营,上年度工业产值5000万元(含)以上,且增长率超过50%的工业企业租用的用于生产的厂房,按照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区财政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上年度工业产值1亿元(含)以上,且增长率超过30%的工业企业租用的用于生产的厂房,按照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区财政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二、推动工业企业上规模

  (三)推动工业企业小升规。

  1.对上一年度首次“新升规”的工业企业(不含当年新投产企业),在市级及以上部门制定并实施的现行政策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配套专项资金支持,累计共奖励20万元。

  2.对当年新投产当年上规纳统的工业企业,在市、区财政累计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增加奖励10万元。工业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在市、区财政累计叠加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增加奖励10万元;工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的,在市、区财政累计叠加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增加奖励20万元;工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的,在市、区财政累计叠加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增加奖励50万元;工业总产值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在市、区财政累计叠加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增加奖励100万元。

  三、支持工业项目投产纳统

  (四)支持工业平台企业加快招商。对2022年引进工业项目入驻且入驻项目2023年投产上规纳统的,每上规纳统1家企业,区财政给予工业平台企业(含2021年至2023年期间新竣工验收且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业主单位)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3年引进工业项目入驻且入驻项目当年投产当年上规纳统的,每上规纳统1家企业,市、区财政累计给予工业平台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2021年至2023年期间新竣工验收且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业主单位,2023年引进工业项目入驻且入驻项目当年投产当年上规纳统的,每上规纳统1家企业,区财政给予工业厂房业主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给予单个工业平台企业和工业厂房业主单位最高奖励均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五)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市级技改资金资助计划,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20%予以奖补,省级、市级单个项目最高奖补分别不超过5000万元、100万元。对2023年(含)以后申报省、市级技术改造项目并完成入库公示,但未获得省、市奖补的,可申请区级技术改造奖补,参考省、市级技术改造奖补办法,区财政给予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骨干企业提能增量

  (六)支持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对2023年工业总产值较上一年度增加1亿元(含)及以上且工业增加值率不低于本市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其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量部分给予1‰的奖励,市、区财政累计给予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制造业企业晋档升级。工业增加值年增长超20%(含)且增加值率不低于当年同行业水平的工业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含)、50亿元(含)和100亿元(含)的,市、区财政累计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八)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本地企业在境内A股资本市场成功上市融资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我区的企业,在香港等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我区投资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广东省制造业500强前100名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九)推动企业成为制造业单项冠军。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在上级资金奖励基础上,区财政分别增加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

  六、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

  (十)鼓励建设数字经济应用示范新场景。对已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并在生产经营中应用5G、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形成典型应用场景的企业,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50%的配套奖励。

  (十一)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获得国家或省的5G应用、工业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服务型制造、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大数据、人工智能示范项目或骨干企业等称号的,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50%的配套奖励。

  (十二)培育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对能够为我区制造业企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提供第三方独立服务,并在惠阳区内有典型服务案例的上云上平台服务商,经惠州市认定为上云上平台服务商的,区财政给予奖励20万元。

  七、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三)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含新型储能制造业及其配套生产性服务业)加大新设备投资。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改善生产条件和提升自动化水平。自2023年起新购置设备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无获得省、市、区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0.5%给予区财政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支持新型储能企业租赁厂房扩大规模。对符合本政策“(二)支持租赁厂房企业稳定经营”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租金补贴上限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20万元、每年不超过3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50万元。

  (十五)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做大做强。针对在我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型储能企业,对符合第(六)条奖励措施的基础上,区级财政按其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量部分增加0.5‰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六)鼓励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建设。对新建成并网运营且装机容量1兆瓦时及以上的工商业储能项目,自并网投运次月起,区财政按照0.2元/千瓦的标准给予放电量补贴,补贴期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30万元。

  (十七)支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建设。每年遴选不超过3个新型储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示范应用项目,区财政按照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给予项目业主5%的事后奖补,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50万元。

  八、推动绿色制造发展

  (十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体系建设。新获评工信部认定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单个项目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评工信部认定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每个型号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验收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九、支持产业人才发展

  (十九)支持引进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大力引进国家、省级、市级领军人才到惠阳工作,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补贴。积极引进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对带科技成果来惠阳转化且预期项目产值和经济贡献较大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补贴。

  (二十)支持引进培养工程师人才。定期评选一批惠阳区卓越工程师和杰出工程师,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的资金扶持,并享受我区相关人才政策。鼓励工程师人才申报职称,对新申报成功中级、高级职称的工程师,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元、5000元奖励。

  (二十一)支持引进培养高技能人才。开展“技能人才”培育工程,定期评选一批惠阳区区管首席技师,区财政给予每人1万元资金扶持。鼓励优秀技能人才通过竞赛平台提升水平,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并获奖的技能人才和培养单位,根据其参加的评比层次和奖励层次,区财政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十、推动商贸企业发展壮大

  (二十二)支持商贸企业升规纳统。对上一年度首次“新升规”的商贸企业,在市级及以上部门制定并实施的现行政策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配套专项资金支持,累计共奖励6万元。对制造业企业在我区新设立销售公司并纳入联网直报统计的,在享受上述“新升规”奖励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增加奖励6万元。

  (二十三)支持企业壮大经营规模。

  1.对上一年度营业额超1000万元(含)且实现同比正增长的餐饮、住宿企业,奖励3万元;年营业额同比增长超20%(含),区财政给予奖励5万元。

  2.对上一年度销售额、零售额实现正增长的商贸企业(含分支机构)且按照规定纳入联网直报统计的,给予资金奖励。销售额同比增量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或零售额同比增量2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奖励5万元;销售额同比增量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不含)或零售额同比增量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不含)的,奖励10万元;销售额同比增量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不含),奖励20万元,每增加1亿元奖励10万元;销售额同比增量5亿元以上的,在市、区财政按不高于销售额增量的0.05%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按1:1的比例叠加奖励,单个企业奖补资金不超过200万元;零售额增量达到1亿元以上,市、区财政按不高于零售额增量的0.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补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四)推动传统商业转型升级。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积极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商业”,建立统一结算系统,并按照规定纳入联网直报统计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

  (二十五)加大东西部协作消费。鼓励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到贞丰县当地生产企业、合作社、基地采购农畜牧产品、特色手工艺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订单额合计达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的,区财政给予单个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一次性2万元奖励;上一个会计年度订单额合计达50万元(含)以上的,区财政给予单个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十六)持续开展促消费活动。

  1.鼓励中大型商贸企业积极承办我区大型促消费活动,对活动的承办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区财政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在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具有影响力的促消费活动,对于影响力大、活动成效显著的大型促消费活动的宣传推广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区财政资金奖补。对单个企业当年促消费活动宣传推广费用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七)促进汽车消费。

  1.支持汽车品牌在我区开设销售首店(4S店)。区财政对首次入驻汽车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鼓励行业协会或企业在惠阳区域内举办展销会,区财政对面积达5000平方米(含)以上或参展企业达10家(含)以上大型车展的主办企业或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对积极参与车展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参展面积达500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10000元一次性补贴;参展面积在5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每家企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补贴。

  十一、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二十八)支持电子商务应用推广。

  1.对在我区开展电子商务(下称电商)业务企业,其自建自营平台建设成本或入驻第三方交易平台、委托电商服务企业产生的宣传、引流、服务等相关服务费用一年内达到1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20%的补助。线上交易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或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线上交易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或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2.对利用O2O(线上对线下进行交易)解决方案、移动商城、APP应用等方式开展交易、物流、配送、专业服务等经营活动实现深度融合的商贸流通企业,按其交易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补。其中,对上一年度线上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并实现同比正增长的(对新落户企业首个年度无增长要求,下同),或线上+线下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且线上交易额增长率超过10%(含),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线上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并实现同比正增长的,或线上+线下交易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线上交易额增长率超过10%(含),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销售惠阳地区特色农产品、农副产品,或开展精准帮扶销售惠阳地区特色农产品、农副产品的电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一年度特色农产品、农副产品线上销售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上一年度特色农产品、农副产品线上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上一年度特色农产品、农副产品线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十九)培育壮大电子商务规模。

  对已纳入联网直报统计的电商企业进行成长性奖励。

  1.上一年度年销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并实现同比正增长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若同比增长20%以上的,区财政增加奖励5万元。

  2.上一年度年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并实现同比正增长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若同比增长20%以上的,区财政增加奖励10万元。

  3.上一年度年销售额1亿元(含)以上并实现同比正增长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区财政增加奖励10万元。

  (三十)扶持跨境电子商务载体发展。

  1.对在惠阳区跨境电商分拣清关中心经营清关业务的平台运营企业,区财政按上一年度清关查验设备投资额30%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对在惠阳区跨境电商分拣清关中心经营清关业务的企业,区财政按上一年度实际清关货物价值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惠阳区注册登记的跨境物流企业,区财政按上一年度实际清关货物价值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150万元。

  (三十一)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举办活动。

  鼓励我市电商行业协会在我区开展电商课题研究、合作交流活动、论坛峰会等,相关活动方案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备案后,每场活动按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其中,区财政给予惠阳区内的电商行业协会每年奖补不超过30万元、给予我市其他地区的电商行业协会每年不超过15万元。

  (三十二)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

  1.对惠阳区内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进行硬件升级改造(含配套设施)面积达2万平方米(含)以上、入驻电商企业达30家(以工商注册为准),且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达5000万美元的,对园区运营主体给予资金奖补,按照硬件升级改造总投入的50%给予资金奖补,单个园区累计奖补不超过500万元。

  2.对园区运营主体给予招商奖励,入驻的企业年度线上交易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引进1家,区财政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2万元奖励。

  3.对入驻园区经营一年以上且主营业务为电子商务或跨境电商、货代、报关、金融、财会、市场开拓、业务运营、人才培养等电子商务关联业务的企业,第一年按照4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区财政租金补贴,第二年按照2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区财政租金补贴。

  十二、鼓励外贸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十三)支持进口增量。对纳入我区统计的外贸综合服务和外贸供应链企业,首次实现年度进口总额(海关纳统数)50亿元以上(含)的,区财政奖励50万元;首次实现年度进口总额(海关纳统数)100亿元以上(含)的,区财政奖励100万元;首次实现年度进口总额(海关纳统数)200亿元以上(含)的,区财政奖励200万元。企业设立第二年起,年进口总额超100亿元(海关纳统数)且对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区财政奖励50万元;对比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区财政奖励1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实施标准化战略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

  (三十四)鼓励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化制定工作。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地方标准(不含农业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有较大影响的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转化为企业产品标准,每主导制定1项产品标准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声明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完成1项国际、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完成1项省标准化科研项目,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对牵头承办惠阳区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每承担1个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一次性资助15万元;对于标准化主管部门终期考核(验收)获得“优秀”等级的项目,可再申报资助5万元。

  本措施适用于在惠阳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商贸企业分支机构除外)。涉市、区两级财政配套奖补的,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比例分级承担。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区相关部门3个月内修订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适时评估相关措施的实施效果。

  本措施自2024年2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视我区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措施规定事项如与新出台政策(包括本级、上级)有冲突的,以新政策为准。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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