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2024年上海市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经信运〔2023〕1146 号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序推进电力运行和市场化改革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关于做好2024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根据2024年我市电力供需形势,结合市场需求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请按照执行。
附件:2024年上海市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附件
2024年上海市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序推进电力运行和市场化改革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关于做好2024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六签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上海市电力直接交易2024年年度交易将于12月15日按时完成。根据2024年我市电力供需形势,结合市场需求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电量规模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长期交易工作要求,根据2023年直接交易市场主体的注册交易情况和市场购电需求、2024年电力供需形势分析,综合考虑燃煤发电电量以及电网迎峰度夏(冬)等电力供需情况,2024年交易规模在上年基础上稳步扩大,根据我市年度有序放开发电量计划确定。每次交易开展前,交易规模可根据市场主体上报的相关需求用电量确定。
二、参与的市场主体
(一)电力用户
1.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放开,持续推动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进入市场。市场交易用户原则上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市场主体进行注册绑定和参与市场交易,应积极稳妥将市场主体所涉所有10千伏及以上用电户号有序入市。
2.有自备电厂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册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后,有序推进其自发自用以外电量按交易规则参与交易。有自备电厂的用户从电网月购电量不得超过前三年该月从电网购电量的平均值。
3.高耗能用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相关规定有序参与市场。
(二)售电公司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以下简称为《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和本市相关文件规范完善售电公司管理。连续12个月未在本市进行实际交易的售电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征得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暂停其交易资格,重新参与交易前须再次进行公示。售电公司应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并按要求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披露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和证明材料;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经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调查确认后,启动强制退出程序。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的缴纳额度,首缴应同时满足《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和《上海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试行)》(沪发改能源〔2020〕20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动态监测(年度交易按分月合同电量口径统计)。
(三)发电企业
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1〕51号),本市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相关燃煤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照《六签通知》要求的中长期签约比例开展交易,其中长期签约电量由直接交易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等组成。其他进入电力市场的电源及电量由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政策和电力供需、电力市场建设、代购电方案等情况统筹确定。
三、交易机制
(一)交易组织方式
1.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严格按照国家电力中长期交易“六签”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开展2024年直接交易工作。
2.交易周期以年度交易为主,月度、月内交易(包括旬、周、多日等)为辅。考虑年度交易的交易窗口期,可不开展2024年1月的月度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严格执行国家高比例签约、分时段交易等相关要求,充分发挥中长期交易保供稳价“压舱石”作用。
3.交易方式主要有双边协商交易、挂牌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和滚动撮合交易。
4.加强与代购电工作衔接。月度代购电市场化购电价格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边际出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确定;1月代购电市场化购电价格按照年度交易1月集中竞价交易的边际出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确定。
5.深化分时段交易。根据《六签通知》和本市分时电价政策优化时段划分方式,科学形成分时段交易曲线。在双边协商交易时,发用双方可在申报分时段电量后,选择电力交易平台提供的典型曲线形成各自的分时段曲线(分时段电量按照所选典型曲线独立分解);在集中竞价、挂牌交易、滚动撮合交易时,分时段成交电量可暂时根据适应普遍需求的等比例原则均分形成。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则,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严格按照分时段开展申报、出清、结算、考核等交易工作。市电力公司应为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提供历史用电数据查询服务,供市场主体签约时参考。
6.中长期市场原则上应实现按工作日连续开市,满足中长期和电力现货等各交易品种实际需要。
(二)交易价格机制
1.直接交易用户的电价由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用户的市场交易电价(即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
2.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电力保障综合分摊费用等。其中,电力保障综合分摊费用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按月由全市全体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摊或分享。辅助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两个细则”要求,由相关市场主体分担共享。
3.燃煤发电交易电价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4.做好交易电价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交易双方签订分时段合同,应约定分时段交易电价。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和市场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本市指导价的,结算时按本市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政策规定的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
5.电力直接交易的相关价格均为电量电价,不含煤电容量电费分摊费用;批发侧燃煤发电企业的容量电费通过用户电价中的系统运行费用进行疏导。煤电企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相关要求,保持煤电价格基本稳定。
6.在落实现行煤电上网电价机制基础上,鼓励相关主体在电力中长期合同中设立交易电价与上下游商品市场价格挂钩的联动条款,建立健全不同周期的市场化价格浮动机制,确保市场交易电价能涨能跌并能真实反映上下游商品市场价格变化,更好保障能源稳定供应。
7.鼓励探索建立多年合同价格调整机制,合同签约价格较实际市场价格偏离较大时,相关主体可协商调整合同执行价格。
四、直接交易的组织程序
直接交易的组织程序包括注册绑定、市场交易、安全校核、合同签订等,交易组织具体事项和时间安排等在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安排公告中予以明确。
(一)注册绑定
1.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新用户、售电公司的注册、绑定、公示、结算等工作。相关工作原则上全部采用线上办理的方式。
2.符合准入条件的新用户、售电公司需在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工作,成为合格市场主体。
3.如遇不可抗力突发事件,可适时启用相关容缺机制,采取简化流程或附件、视频或照片审核及其他线上手段等进行注册和绑定,并及时报告我委。
4.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按月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新用户、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市场交易
1.每次交易开展前,上海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市场交易公告,组织开展直接交易。
2.具体交易方式和交易参数等在市场交易公告中予以明确,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准入范围、交易方式、交易周期、交易规模、交易价格机制、交易限额等内容。
3.市场主体按照交易安排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完成交易。
(三)安全校核
上海电力调度机构对已达成交易提出电网安全校核意见,并由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发布通过安全校核的市场交易结果。
(四)合同签订
1.合同要素应齐全,包括市场交易承诺书、市场交易公告、市场交易结果等必要要素。
2.交易合同实行电子化管理,不再签订纸质合同。市场交易结果发布后,交易合同即成立生效。
3.2024年年度交易开展前,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应按照电力平易平台发布的《上海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双方合同(2024年版)》范本签订双方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零售服务绑定程序。
五、其他
1.鼓励电力用户通过直接购买、委托代理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2024年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持续开放收集省间绿电需求和省间绿电意向协议,市场主体应及时在相关交易窗口期提交相关需求和协议,并按照市场规则开展交易。
2.鼓励电力用户以虚拟电厂等方式参与需求响应,按照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相关要求,力争在用户侧形成年度最大用电负荷 5%左右的稳定调节能力。
3.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最新相关政策文件以及直接交易规则办理。
4.请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会同有关各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完成时间和要求,提前倒排时间,按时组织开展交易。
5.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期间,中长期偏差电量按照现货市场规则结算,其余时间按照直接交易规则结算。
6.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进一步研究零售市场实施细则,并完善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后零售市场的运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
7.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推进电力市场改革最新要求,做好和上海现货市场规则的衔接,及时修订完善《上海电力市场直接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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