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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蚌埠发电公司违法遭罚 股东现国电电力中国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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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来源:中国经济网

  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显示,由该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今日公布了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市监处〔2020〕501号),2019年11月19日,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检查的通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国电蚌埠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蚌埠发电”)进行检查,并把省局提供的该公司2017年度及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环保电价超限值及环保电价款明细表进行核对,该公司予以认可。经核实确认该公司2017年度及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环保电价超限值电价款分别为3928.80元和4.24万元。

  上述事实有环保电价超限值电量及环保电价款明细表1份、对该公司调查笔录1份、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作为证据,且公司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蚌市监处告〔2020〕501号)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国电蚌埠发电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百七十八条和《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此外,国电蚌埠发电在执法检查后及时整改,在案件调查时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国电蚌埠发电给予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4.64万元的处罚决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国电蚌埠发电成立于2005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13.24亿人民币,卢建强为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李忠军为董事长,国电安徽电力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50%,该公司为北京国电电力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国电电力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电电力”,600795.SH),持股比例57.47%,小股东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601088.SH),持股比例4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超过限值 1 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 5 倍以下罚款。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施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 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以下为原文:

  (蚌)市监处〔2020〕501号国电蚌埠发电有限公司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处〔2020〕501号

  当事人:国电蚌埠发电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300758506793M

  住所(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路1757号投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建强

  2019年11月19日,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检查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国电蚌埠发电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把省局提供的该公司2017年度及2018年1月-2019年3月环保电价超限值及环保电价款明细表进行核对,该公司予以认可。经核实确认2017年度及2018年1月-2019年3月环保电价超限值电价款分别为3928.80元和4244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省局提供了2017年度及2018年1月-2019年3月环保电价超限值电量及环保电价款明细表1份,证明国电蚌埠发电有限公司在上述时间段环保电价超限值电价款的事实。

  2.对该公司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对明细表的内容予以确认。

  3.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2020年1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蚌市监处告〔2020〕501号,你公司收到后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超限值排放仍收取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百七十八条“经营者具有减轻处罚情形的:6.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处罚款”和《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免于罚款的规定。你公司在我局执法检查后能及时整改,在案件调查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肆万陆仟叁佰陆拾捌元捌角(46368.80)。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3430060400180100719382000021,开户行:交通银行蚌埠分行营业部,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8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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