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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未披露旗下公司频遭环保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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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来源:经济参考报

  火电龙头企业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能国际”,股票代码“600011”)近日公布的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实现扣非归属净利润43.98亿元,同比大增463.72%。但《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华能国际在业绩大幅增长的同时,旗下多家公司去年以来却因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违法问题屡被环保部门处罚,累计罚款金额超200万元。记者就此致电华能国际采访,该公司投资者关系处一位刘姓女士表示:“经向负责信息披露的同事咨询确认,根据监管披露要求,我们公司没有需要披露的环保处罚信息。”

  公开资料显示,华能国际是中国最大的上市发电公司之一。截至2020年末,华能国际拥有可控发电装机容量113357兆瓦,权益发电装机容量98948兆瓦。年报显示,2020年华能国际火力发电量为38655100万千瓦时,占其总发电量的95.68%。

  作为环保部门规定的重污染行业之一,火电行业污染环境问题一直困扰着行业的发展,并饱受社会各界质疑。《经济参考报》记者检索公开信息发现,华能国际旗下公司仅今年以来已遭受2次行政处罚,问题涉及扬尘污染、大气污染等。今年2月7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生态环境局开出“临环罚字[2020]第49号”行政处罚书,以“装车时,现场任由粉煤灰自出料口散落货车料斗内,未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扩散严重”为由,对华能国际控股子公司华能辛店发电有限公司处以罚款7万元;仅仅两天后的2月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开出“京环境监察罚字[2020]98号”行政处罚书,以“涉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件”为由,责令华能国际控股公司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三个月内改正并罚款10万元。

  而在2020年,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华能国际旗下公司遭到的环保处罚更多。8月3日,华能国际控股子公司华能巢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因水污染物超标违法排放,被安徽省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40万元;7月6日,华能国际全资子公司华能沾化热电有限公司因“被山东电视台曝光煤场部分燃煤未进行有效苫盖,导致煤场产生扬尘污染”,被山东省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4.38万元;6-7月间,针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山东省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开出“济环罚字[2020]78号”、“济环罚字[2020]116号”两张行政处罚书,对华能国际旗下的华能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华能嘉祥发电有限公司分别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华能国际参股公司河北邯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邯峰发电”)存在因相关问题被同一环保部门连续处罚的情形。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邯峰发电因存在“火车翻煤机车间未密闭,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污染物的排放;炉渣临时存放点部分炉渣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等违法行为,被河北省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开出5张行政处罚书,合计罚款金额109万元。

  业内人士指出,上市公司本应在环境治理方面作出带头表率作用,但一些公司单纯为了业绩增长,屡屡触及环保底线,这与眼下国家正在推进的“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明显背道而驰。《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早在2008年5月14日,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对外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上市公司应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

  上述通知中提及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该指引还要求,上市公司申请披露前述环境信息时,应当向上交所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等材料。

  尤其是,今年5月7日,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简称“《年报信披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征求意见稿。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将定期报告正文与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有关条文统一整合至新增后的“第五节 环境和社会责任”,并在定期报告新增报告期内公司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情况的披露内容。而此前《年报信披格式》(2016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也明确规定,鼓励公司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披露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 排放方式、 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 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发现,华能国际旗下公司上述行政处罚均存在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第二条的披露要求,此外部分行政处罚还涉及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符合《年报信披格式》(2016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披露要求。但耐人寻味的是,《经济参考报》记者通览华能国际2020年年报、2020年社会责任报告以及2021年第一季度报,均未发现上述涉及环保方面行政处罚信息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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