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阳长青起诉沈阳奥吉娜举报案名誉侵权一审判胜诉奥吉娜指证一审程序明目张胆严重违法上诉
因发现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长青公司。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在多家央企风电润滑油招投标过程中,违法使用只适用于废矿物油回收处置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HW08:900-217-08,回收处置废合成型风力发电机组齿轮油(下称:废风电齿轮油)问题,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奥吉娜公司)自2022年10月18日起,多次向国家生态环境部及直属部门进行实名举报。因不接受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固始分局的多次答复和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处理结论,奥吉娜公司遂以不作为和乱作为为由,起诉信阳市生态环境局(长青公司为第三人),经过固始县法院的一审、信阳市中级法院的二审、以及河南省高级法院的三审,均以奥吉娜公司为“不适格原告”(用白话讲,就是没有起诉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和申诉。
随即,长青公司以因奥吉娜公司的多次举报和诉讼,导致相关环境部门多次进行现场调查,对其造成恶劣影响,社会评价显著降低,严重妨碍正常生产、经营,损失惨重为由,于2024年6月3日,向固始县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奥吉娜公司侵犯其名誉权,请求法院判定奥吉娜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50万元。
2024年8月14日,固始县法院开庭审理。2024年10月30日,奥吉娜公司收到2024年10月28日的《民事判决书》(2024)豫 1525 民初 6011号((后附《判决书》),同时还收到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日期为2024年10月23日的《民事裁定书》(2024)豫1525民初6011-1号(后附《裁定书》)。判决长青公司胜诉如下:
“一、被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的举报、投诉等名誉侵权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国家级报纸或全国生态环境网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不少于 30 日);
二、被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损失200,000 元;
三、驳回原告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由被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
奥吉娜公司判定固始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存在肆无忌惮的程序严重违法行为,判决内容也与奥吉娜公司举报不符,于2024年11月11日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指证:
“1.《判决书》所用的定案证据,其中有6组新证据在未送达上诉人奥吉娜公司、由上诉人依法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就被固始县人民法院作为了定案判决依据。该6组证据固始县人民法院2024年10月31日才向上诉人进行短信送达,固始县人民法院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行为。
2.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较大,需要核实有关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由,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了《裁定书》,然而,这份裁定书于2024年10月30日才向上诉人奥吉娜公司短信送达,和判决书送达日相同,也就是说上诉人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前并不知本案已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固始县人法院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3.转为普通程序后,依据固始县人民法院认为的“本案当事人争议较大,需要核实有关材料”,本案应由三名审判员或者一名审判员外加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但固始县人民法院却仍然适用独任制审理本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也是由一名法官署名,这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普通程序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也存在违法行为。
4、依据法律规定,该《裁定书》下达后,应给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不得少于15日,然而固始县人民法院在作出该《裁定书》后仅4天,并在上诉人奥吉娜公司不知有此裁定的情况下,就作出了一审判决,裁定和判决时效亦存在违法行为。”
对一审法官陈阳的严重违法审案、涉嫌徇私枉法行为,奥吉娜公司已依法依规向人大和监委等部门进行了检举。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奥吉娜公司将《上诉状》于2024年11月11日14时38分递交原审法官之后,2024年11月12日9时39分,奥吉娜公司突然又接到了陈阳下达的第二个判决书,案号和内容与之前的判决书一字不差,只是判决日期由2024年10月28日改成了2024年11月11日,无法无天乎!
下附固始县法院二个《判决书》(首页、尾页)、《裁定书》(共2页)和奥吉娜公司上诉状(共7页)
2024年10月28日第一个《判决书》(首页、尾页)
案件过程简述
开庭时间是:2024年6月19日,距奥吉娜公司收到传票日仅4天。
1、2024年6月15日,奥吉娜公司收到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传票和华阳长青公司起诉奥吉娜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民事诉状》。传票日期显示为2024年6月12日,
2、2024年6月16日,奥吉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固始县人民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被告奥吉娜公司所在地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6月26日,奥吉娜公司收到固始县人民法院《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豫1525民初6011号,裁定“驳回被告沈阳奥吉娜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3、奥吉娜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4年7月30日,奥吉娜公司收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期为2024年7月26日的民事裁定书(2024)豫15民辖终11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4、2024年8月14日8:30时,华阳长青公司诉奥吉娜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案号:(2024)豫1525民初6011号]在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开庭。就庭审核心问题,2024年8月18日奥吉娜公司代理人向法院递交《代理词》。
5、2024年10月30日,奥吉娜公司收到固始县法院日期为2024年10月28日的民事判决书(2024)豫 1525 民初 6011 号。奥吉娜公司不服判决,于2024年11月11日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对法官陈阳的严重违法行为向人大、纪监委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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