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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市三江口节能环保生态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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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开关于来宾市三江口节能环保生态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详情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来宾市三江口节能环保生态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来宾雅居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来宾市三江口节能环保生态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情况。

项目属新建(项目代码:2019-451322-44-02-023205)。选址位于来宾市象州县工业园区石龙片区B区,项目总占地面积12.0482公顷。

项目拟建设1×130t/h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以下简称CFB)锅炉+1×20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4×260t/h高温超高压CFB锅炉+3×40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项目分近期和远期建设,其中近期建设1×130t/hCFB锅炉+1×260t/hCFB锅炉+1×20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远期建设又分为二、三、四期建设,每期分别建设1×260t/hCFB锅炉+1×40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供热范围为象州县工业园石龙片区的用热企业,主干管网总长度约为22.74公里,供热半径为8公里。项目协同处置来宾市三江口节能环保生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干化污泥。项目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

本次评价不含供热管网、升压站及送电线路等工程。

项目工程总投资为142807万元,其中环保总投资为9080万元,占总投资的6.36%。

2019年10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来宾市三江口节能环保生态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发改电力〔2019〕1016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来宾市三江口节能环保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延期的批复》(桂发改电力〔2021〕948号),同意将桂发改电力〔2019〕1016号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0月28日。

项目符合《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来政发〔2021〕14号)要求,符合《来宾市三江口新区总体规划修编(2020-2035年)》、《象州县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19-2035年)》、《来宾三江口节能环保生态产业园修建性详细规划》、《象州县工业园区石龙片区热电联产规划(2020-2035)》等相关规划、相关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在落实《来宾市三江口节能环保生态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主要污染物区域削减方案》的前提下,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锅炉烟气。

1#~5#锅炉烟气分别采用“低氮燃烧+SNCR脱硝+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除雾器”工艺处理后,1#~2#锅炉烟气由120米高的1#烟囱(编号P1-1)排放,3#~5#锅炉由120米高的2#烟囱(编号P2-1)排放。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达到《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超低排放要求,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氯化氢、重金属及二噁英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的污染物限值要求。氨排放达到《火电厂氮氧化物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0号)中规定的SNCR氨逃逸控制限值要求。

2.输煤及破煤系统粉尘、石灰石粉仓粉尘、灰仓粉尘、渣仓粉尘。

1#~2#皮带转运站废气分别由布袋除尘处理后经2根15米高的排气筒(编号P1-2、P1-3)排放,1#~2#破碎楼废气分别由布袋除尘处理后经2根17米高排气筒(编号P1-4、P1-5)排放,3#~4#皮带转运站废气分别由布袋除尘处理后经2根43.5米高排气筒(编号P1-6、P1-7)排放,1#~9#炉前煤仓废气分别由布袋除尘处理后经9根33.5米高排气筒(编号P1-8~P1-10、P2-2~P2-7)排放,1#~2#渣仓废气、1#~2#灰仓废气、石灰石粉仓废气分别由布袋除尘处理后经5根15米高排气筒(编号P1-11、P2-8、P1-12、P2-9、P1-13)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

3.污泥暂存及输送恶臭气体。

合理设置污泥暂存库,掺烧的污泥含水率应小于40%,恶臭气体经收集送入锅炉焚烧;确保厂界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要求。

4.落实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干煤棚及输煤栈道采用封闭设计;粉煤灰采用密闭罐车运输。厂界颗粒物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1.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

2.生产废水

(1)化水处理系统反冲洗废水和反渗透浓水部分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其它部分(近期21.24立方米/小时、远期200.99立方米/小时)送到三江口节能环保生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处理。

(2)循环冷却塔排污水经收集后送到煤水处理站的1000立方米复用水池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喷洒除尘和地面冲洗等,不外排。

(3)锅炉排污水收集到锅炉降温池降温后,回用于循环冷却塔补水,不外排。

(4)属于非经常性排水的锅炉酸洗废水,收集到400立方米综合水池,经中和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全部排放到三江口节能环保生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处理。

(5)煤泥废水收集到煤水处理站1000立方米调节池,采用“絮凝+沉淀”处理工艺处理后收集到复用水池,回用于输煤系统除尘喷洒、地面冲洗等,不外排。

(6)脱硫废水收集到脱硫废水处理站,采用“中和+絮凝+澄清”处理工艺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除尘喷洒、地面冲洗等,不外排。

3.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送到三江口节能环保生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处理。

4.三江口节能环保生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未建成投运前,项目不得投产。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炉渣、脱硫石膏、输煤系统废滤袋外售综合利用;煤泥返回锅炉掺烧;化水处理系统废滤膜由更换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库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进行建设。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矿物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铅蓄电池由有资质的厂家回收。项目投产后尽快完成粉煤灰、锅炉烟气系统废滤袋、脱硫废水污泥的属性鉴定,若属性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若鉴定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未鉴别前,须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3.危废暂存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公告2013年第36号)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4.每批次掺烧污泥进厂前必须进行检测,确定为一般固废后的污泥方可入厂,禁止危废污泥掺混进场。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基础、安装消声装置、利用建筑隔声、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合理设立地下水水质监控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六)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七)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近期建成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20.031吨/年,二氧化硫62.830吨/年,氮氧化物102.211吨/年,远期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60.06吨/年,二氧化硫188.40吨/年,氮氧化物306.48吨/年。

近期建成后碳排放量为601312吨/年,远期建成后全厂碳排放量为1795061吨/年。

五、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来宾市象州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请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来宾市象州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请来宾市生态环境局、来宾市象州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及时公开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落实承诺及后续监督管理情况,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公开削减措施落实进展。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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