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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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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为加快推进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防范关闭煤矿瓦斯次生灾害,综合利用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按照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安排,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推进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0年6月20日前,以传真(010-68555097)或电子邮件(wasiban@ndrc.gov.cn)的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推进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5月20日

关于推进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随着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大量灾害严重、资源枯竭的煤矿陆续关闭退出。煤矿关闭退出后,矿井内残存的煤矿瓦斯易引发次生灾害,威胁周边生产生活安全,同时增加温室气体排放。为防范关闭煤矿瓦斯次生灾害,有效利用清洁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现对关闭煤矿(含采空区)瓦斯治理与利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强部门协调,完善支持政策,加快科技创新,以培育试点示范项目为突破口,推动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防范关闭煤矿瓦斯次生灾害,促进清洁资源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发展与绿色发展相结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关闭煤矿瓦斯次生灾害事故,保障矿区生活生产安全。坚持残存煤矿瓦斯资源能用尽用,以用促抽,以抽保安,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坚持完善政策与科技创新相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产业政策,优化瓦斯治理与利用的发展环境。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健全技术与标准体系,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坚持试点示范与因矿制宜相结合。以瓦斯灾害严重、残存资源量大、利用价值高的关闭煤矿和计划关闭煤矿为重点,优先开展瓦斯治理与利用试点项目建设,形成并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因地因矿推进关闭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

  坚持企业为主与政府指导相结合。压实关闭煤矿原煤炭矿业权人的治理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鼓励引导多方参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摸清全国关闭煤矿瓦斯灾害、资源及甲烷逸散和减排潜力情况,在重点地区推动实施若干个关闭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试点工程,逐步建立关闭煤矿瓦斯灾害评价、资源预测、抽采利用技术体系和政策保障机制。再经过一个时期的持续努力,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关闭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技术标准体系和政策保障机制,力争实现关闭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初步规模化,具备条件的关闭煤矿能抽尽抽。

 二、重点任务

  (一)评估灾害、摸清资源。各重点产煤地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关闭煤矿和计划关闭煤矿资源摸底工作,开展剩余煤炭和煤层气(煤矿瓦斯)资源情况、甲烷逸散情况、地质赋存条件调查,理清煤矿开采布局、灾害风险情况,以煤矿企业(或矿区)为单位,形成关闭煤矿和计划关闭煤矿剩余瓦斯灾害和资源开发潜力评估报告;编制“十四五”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和煤矿关闭退出方案时,要做好关闭煤矿后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综合评价、分类施策。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辖区内已关闭煤矿剩余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方案。对瓦斯灾害风险大、具有资源开发价值的已关闭煤矿,可利用原有抽采系统或布置地面钻井等方式进行抽采;对现有技术难以抽采利用的已关闭煤矿,应加强管理,防范煤矿瓦斯溢出引发次生灾害。对五年内计划关闭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研究评估瓦斯资源开发价值,并将评估报告和拟定的初步开发方案报所在地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瓦斯灾害风险大且具有开发价值的,可在煤矿关闭前实施井下密封、联通等工程措施,为煤矿关闭后进行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提供便利条件;对瓦斯灾害风险较大但不具备开发价值的拟关闭煤矿,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施闭坑,并做好瓦斯等灾害的预防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煤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采空区煤矿瓦斯进行抽采利用。

  (三)试点先行、重点突破。鼓励企业因地制宜开展关闭煤矿和即将关闭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试点项目建设,制定开发方案,明确开发目标,科学组织实施。各重点产煤地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程的指导和协调,实现灾害严重关闭煤矿和即将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率先突破,总结经验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四)拓展路径、强化利用。各地有关部门应结合当地资源禀赋、能源供应和基础设施等具体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关闭煤矿瓦斯利用方式,积极推进关闭煤矿瓦斯用于发电、周边居民生活、锅炉燃料、分布式能源等领域,探索形成多元化的利用方式。

  (五)保护生态、协调推进。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选址应充分衔接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三、保障措施

  (一)优化项目监管程序。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按照煤矿瓦斯治理进行管理,相关部门应简化优化管理程序及监管流程。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将拟实施的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重点区域、项目用地,纳入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土地利用计划中予以保障。

  (二)规范闭坑技术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制定煤矿闭坑技术标准,为后续煤矿瓦斯等剩余资源的开发利用创造有利条件。各地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加强煤矿历史资料管理,建立煤矿闭坑信息数据库,形成关闭煤矿技术资料审核和共享机制。

  (三)加快科技创新。支持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的科技研发,开展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基础理论研究和资源评价、钻井、抽采、利用、甲烷逸散监测等关键环节技术攻关,形成适合我国地质条件的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技术标准体系。推动国内科研机构深化国际合作交流。

  (四)完善扶持政策。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纳入煤矿安全改造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在现有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鼓励政策基础上,完善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在土地、安全、发电上网等环节的优惠扶持政策,探索研究关闭煤矿瓦斯利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提高治理利用主体的积极性。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多种社会资本进入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市场。鼓励具有专业队伍和技术的企业及科研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推动建立多元化合作模式。

  (五)加强过程监管。各地煤炭行业管理和自然资源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要求强化煤矿关闭过程中的监管,加强关闭煤矿巡查、监测,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关闭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实施应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办理,不得变相开采煤炭资源。关闭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情况纳入煤层气统计调查内容,执行煤层气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

  四、本意见有效期截止2025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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