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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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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来源: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有关企业:

  现将《海南省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2021年1月21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纳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消纳实施方案。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明确我省的2021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对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按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督促落实,并会同有关部门依规予以处理。

  (二)我省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积极主动完成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完成高于规定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超额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能耗考核。

  (三)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后实施,并负责组织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工作。

  (四)省发展改革委授权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对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信息管理。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授权,负责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账户注销管理、消纳量核算及转让、信息报送及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一)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确定的2021年度权重指标,制定全省各类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分配方案。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全省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三)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分两类

  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1.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2.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外的独立售电公司、各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

三、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应在本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印发后20天内,在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工作。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应在本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印发后30天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年度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应制定《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南方能源监管局海南业务办、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其中,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制定的《2021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南方能源监管局海南业务办和海南电力交易中心。

  (三)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向全社会公布本年度全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以下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消纳量的计算

  1.通过市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1)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各承担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分配,按分配电量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2)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或经省发展改革委或南方能源监管局海南业务办认可),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3.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四)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消纳量的分配。首先用于完成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市场主体(不含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购电量或用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

 五、任务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全省消纳责任权重分配和落实责任,待国家下达2021年各省(区)消纳权重后,再明确省内市场主体责任权重具体数值,并督促市场主体按时进行账户注册、数据报送等工作。

  (二)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编制“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组织细则”,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同时负责组织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工作,并于2021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南方能源监管局海南业务办报送2020年度全省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

  (三)对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我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情况,报请国家能源局相应核减消纳责任权重后,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四)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或转让,并制定交易或转让细则;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相应的电力交易,并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

  (五)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向省发展改革委、南方能源监管局海南业务办,按季度报送各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情况,并于2021年1月底报送2020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六)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负责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分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向海南电力交易中心作出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承诺。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承诺。

  (七)南方能源监管局海南业务办负责对全省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

 六、有关措施

  (一)省发展改革委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示。

  (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南方能源监管局海南业务办负责督促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义务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研究惩戒措施。

  (三)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对本单位向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南方能源监管局海南业务办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四)其他保障措施,由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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