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窃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各乡镇中心供电所对查处窃电工作非常重视,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在预防窃电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单纯的查处窃电,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铲除窃电的土壤,如何在源头上做好预防窃电工作,让窃电分子无机可乘,是我们今后开展反窃电工作的重点。
首先,在加大打击窃电力度的同时,加大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改造力度,对老旧、破损不具备反窃电功能的电能计量装置进行防窃电改造,不给窃电分子留下窃电的方便条件。
其次,加大科技投入,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开展有针对性的用电检查。例如,为高压用户和重点用户安装负荷控制装置,对其用电情况进行24小时跟踪,出现异常情况,控制系统自动报警,及时进行用电检查;完善营销管理信息系统,对用电量出现异常的用户实现自动提示,便于发现窃电嫌疑户。
反窃电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但是,从事反窃电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待遇偏低。应选拔优秀的人员充实反窃电队伍,打造一支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维护供用电秩序的快速反应部队,保护供电企业的经营成果。
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足。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狭义的法律)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或修改,立法范围仅限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事无巨细,作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不可能对任何事情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因而法律规范只能全面而不具体。
“电力法”可操作性差,《供电营业规则》视为“电力法’’配套法规(司法解释又未明确),准确定义为行业法规,追究窃电分子经济赔偿责任,即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完全适用,依法追究窃电分子刑事责任又存在不完全适用性。
与处理其他刑事案件不同,依法追究窃电分子刑事责任定性容易定量难。这是由于电能商品的特殊性决定的,窃电量的确定带有一定的推定性。
蒙城县供电公司安监部稽查人员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呼吁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窃电量认定条款,提高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在依法打击窃电工作中收到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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