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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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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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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指出,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项目以单个项目、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项目以县域为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规〔2023〕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扎实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我们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国能综新能〔2014〕61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和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农村电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不含市辖区的城镇区域)110千伏及以下公用电力设施,包括相关输电、供电和因公用电网覆盖能力不足而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局域网等电力设施。

  第三条 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中低压配电网改造,兼顾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指南适用于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工作。

  第五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农村电网巩固提升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当地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和滚动投资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所在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批同意。

  (二)项目建设主要目的是为保障农村生产生活电力需求,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其中,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项目预期接入农村居民、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等涉农用户容量不得低于接入用户总容量的60%,110(66)千伏、35千伏电压等级项目预期接入涉农用户容量不得低于接入用户总容量的50%。

  (三)原则上不支持非必要入地电缆、专项电网智能化建设改造等项目。

  第六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编制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视情况对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程序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重点支持方向,从三年项目储备库中优选项目,商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能源管理部门)拟定项目备选计划,于6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项目法人应于每年7月10日前或按照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工作要求,将下一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批。

  第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予以审批并出具批准文件。于每年8月底前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工作要求,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工作。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制的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区、市)农村电网巩固提升目标任务和重点任务等,选取已审批的项目形成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抄送国家能源局,随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第十条 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当年未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可于下一年度继续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或由项目法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通过自筹资金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抽查复核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应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重新组织编制、审批和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取消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开展可行性研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勘测,对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环境、节能、施工及运行管理等进行分析论证和方案比较,科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一体化管理模式。主要要求如下:

  (一)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项目以单个项目、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项目以县域为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再生能源局域网项目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规模、涉及地区等因素统筹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方式。对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同一县域内35千伏电压等级改造项目,经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同意,可合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作为单个项目计列。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并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工程咨询单位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基本信息,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质量负总责。

  (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结合区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镇、乡村等不同类别区域不同季节的负荷特点、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要求,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技术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优先采用典型供电模式、典型设计和通用造价,推进农村电网装备标准化。对于特殊地段、自然灾害频发地区以及具有高危和重要用户的线路、重要联络线路等,可实行差异化设计,提高农村电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对拟拆除设备,应明确资产再利用或报废处置方案。

  (五)项目投资估算应依据国家颁布的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指标进行编制,说明估算方法和编制依据,提供投资估算书。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概述。介绍项目概况、项目单位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主要结论和建议等。

  (二)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阐述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必要性、政策符合性等。

  (三)项目需求分析与预期产出。在详细分析项目所在地的农村电网现状、负荷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说明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预期产出及成效等。

  (四)项目选址与要素保障。项目选址选线、共享廊道、项目建设条件、用地等要素保障情况。

  (五)项目建设方案。变电工程方案、线路工程方案、停电过渡方案、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数字化方案、建设管理方案等。

  (六)项目运营方案。项目运营责任主体、运营组织、安全保障、绩效管理等情况。

  (七)项目投融资与财务方案。项目投资估算、盈利能力分析、融资方案、债务清偿能力分析等。

  (八)项目影响效果分析。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资源和能源利用效果分析、碳达峰碳中和分析等。

  (九)项目风险管控方案。风险识别与评价、风险管控方案、风险应急预案等。

  (十)研究结论及建议。主要研究结论、问题与建议等。

  (十一)附表、附图和附件。

第四章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确为农村电网项目,是否已纳入本地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的论述是否清楚、充分,项目是否确有必要建设;

  (三)项目方案的技术路线是否合理,建设方案是否达到深度要求,依据的技术标准是否合适,是否存在违反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相关技术原则的情况,是否存在超标准建设或改造不彻底的问题,是否存在大拆大建的情况,是否开展目标电网安全隐患分析;

  (四)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是否落实,是否获取相关协议;

  (五)项目投资估算、融资方案等是否合理,投资估算书编制是否规范,工程造价是否合理。

  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批复文件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法人;

  (二)对项目的总体意见;

  (三)项目具体建设内容;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五)项目应附的前置合规文件;

  (六)对工程管理和招投标的相关要求;

  (七)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八)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第十六条 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不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不属于农村电网范围;

  (二)项目未纳入当地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规划;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达到深度要求;

  (四)项目技术方案不符合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有关技术原则,或明显不合理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五)项目未编制投资估算书或投资估算未达到深度要求,工程造价不合理的;

  (六)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不予以审批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可根据本指南,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区、市)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指南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审查指南》(国能综新能〔2014〕6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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