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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架电网触“法网”,变庭审为“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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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来源:张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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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秦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4月23日下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将法庭搬至柏林镇广场,现场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因架设电网捕猎野生动物并致使一村民被电伤的刑事案件,来自柏林镇各村委会干部、周边村民、青年志愿者100余人现场旁听。

  “我知道错了,感谢法院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巡回法庭上,被告人秦某听完审判长桂千勇法官当庭宣判的判决结果后,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并诚挚地忏悔道。

  据承办法官白小凤介绍,2020年以来,被告人秦某在十堰市张湾区柏林镇陈坡村齐家湾片区山上(禁猎区),先后使用捕兽夹、高电压电容器架设电网猎捕黄麂、猪獾、华南兔、山鸡等野生动物。2023年12月4日16时许,途经此处的村民黄某,不慎被裸露在外的电网余电击伤,经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人体损伤程度为电击伤(I度)轻伤二级。2024年1月2日,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黄某达成赔偿协议,秦某赔偿黄某2万元后获得谅解。2024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涉案野生动物肉制品掩埋销毁。

  庭审结束后,张湾区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合议庭成员桂千勇、白小凤、李艳还联合柏林镇政府、柏林派出所干部开展以案释法活动,以本案为切入点,向当地村民普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律知识,帮助村民提升法治意识,受到旁听群众点赞。

  承办法官白小凤表示,“我们通过巡回庭审的方式进行普法教育,帮助更多人了解和学习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面’的良好效果,呼吁全社会提高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十堰市政府于2020年3月1日发布《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通告如下:自2020年3月1日起,十堰市全域禁猎。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十堰市人民政府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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