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环境保护部网报道】 2008年5月19日,国家核安全局下发《关于批准中核建中公司恢复
核电燃料元件生产线运行的通知》(国核安发〔2008〕44号),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关于恢复
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运行的请示》作出批复。
通知指出,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对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恢复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运行的请示》、《关于核电燃料元件生产线震后补充检查的报告》等相关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生产线及附属设施在四川汶川特大地震中未受到影响,恢复核电站燃料元件生产线运行的请示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国家核安全局要求,生产恢复后,尤其是在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企业应加强核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做好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预防工作,确保核设施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