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心鑫
业界多年呼吁出台的《原子能法》终于在2010年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国能源报》记者从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了解到,日前,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起草的《原子能法》,受到了国家重视,国务院法制办已经把《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列在了较为优先的位置,由工业和信息部牵头继续开展论证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相关人士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原子能法》未列入2010年的立法计划,但有望列入2011年的立法计划。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受工信部委托,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论证起草《原子能法》及有关工作。
学者呼吁终获重视
据介绍,我国《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当时我国以 核电为代表的核能事业刚刚起步,出台《原子能法》的迫切性并不强。而此后我国核工业先后经历多次体制改革,从而影响了立法工作的开展。进入21世纪后,我国核工业发展形势已有极大改观,尤其在积极发展核电政策的推动下,核电建设大规模铺开,加之核工业体制基本成形,出台《原子能法》的呼声不断高涨。
今年7月,北京大学核科学与技术研究院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劲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国在核领域基本法处于空白状态,政府对核电监管无法可依,国家应尽快制定《原子能法》。此后,北京大学多位学者及中国科学院院士联合写了一篇呼吁尽快出台《原子能法》的报告,获得国家领导人批示。这对于推动我国核能行业立法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使得立法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参与写作该报告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王乃彦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国家立法工作比较多,《原子能法》一直未能受到重视。写这份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引起国家对核能行业立法工作的重视,强调健全法律体系对于核能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但他未提及报告的具体内容。
据悉,在各方面对核能行业立法工作非常关注的情况下,有关部门还将对《原子能法》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修订部分条款,争取早日列入国家立法计划。一旦列入了国家立法计划,行业管理部门将牵头组织力量再开展研究工作,《原子能法》出台随之进入倒计时。
立法应与核大国地位相称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冯毅表示,我国应尽快完善核能行业的立法,使之与我国核大国的地位相适应。核能下一步要大发展,其产业链又很长,需要一个制度安排把政府和企业的边界划清,确定企业在不同产业链环节的责任,包括铀资源、厂址、环境、后处理、废物处置等问题都应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越快越好。
在10月中旬,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组织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北京大学等单位在京召开《原子能法》立法论证会。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研究开发部副主任郑玉辉代表《原子能法》立法研究课题组就《原子能法》立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原子能法》的起草过程、起草《原子能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思路、《原子能法》的主要内容、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核法律编制要求的对比、《原子能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等问题作了汇报。
郑玉辉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原子能法》涉及面比较宽,核电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核能在工业、农业、医学等领域也有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目前,从核工业界到法律界,方方面面的力量都在推动《原子能法》列入国家立法计划,这是各参与单位的近期目标。
“《原子能法》对表现我国在核电出口方面严肃认真的态度,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是必要的。”冯毅说,“而且在制度上也有很多需求。比如核电的第三方保险必须是强制的,但现有法律的效力不够。没有法律体系来规范,很多良好的意愿反而会造成损害。”
原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董柏年认为,原子能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之一。美国1945年就制定了原子能法。英国和加拿大等国也随之颁发。随着原子能和平利用的发展,建设核电厂的需求提高,原子能法在瑞士、澳大利亚、日本、德国等国也相继制定。现在世界上有30余个核电国家,但没有原子能立法的国家却很少。像泰国、马来西亚、印尼、越南等国虽然还没有核电厂甚至也没有核电发展计划,国内只有不多的研究用反应堆,却也早早地制定了原子能法。这表明了国际上有核事业的国家对原子能立法的普遍重视。我国己签署了核能核安全有关的国际公约,巳制定了比较系统完整的行政和部门法规,巳经有了20余年的执行经验。从国家核安全局、原国家科委起草和提出第一个《原子能法》草案算起,也巳有20多年,有了好几个版本。在这样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原子能法》,应当没有原则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