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局日前公布,根据2009年末颁布的总统决议,自2010年1月1日起,乌兹别克斯坦将按铀矿开采量征收10%的开采税。乌国税务局的官员表示,该税的征收与国家整体税收政策取向有关,政府计划扩大资源税费在国家税收预算收入中的比例。
乌兹别克斯坦是中亚地区第二大产铀国,新世纪前十年的铀产量基本稳定在世界第六至第七的位置,每年生产1500-2350tU,乌兹别克斯坦国内并无铀消费。
法国、日本和韩国是乌兹别克斯坦铀矿合资生产的主要合作伙伴,乌国低成本的铀产量为合资双方带来较好收益,铀出口是乌国重要而稳定的出口商品,每年为国家带来不菲的外汇收入,此番开征10%的铀矿开采税合乎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