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电在建机组规模占世界40%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理事长张华祝表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会有30台左右核电机组建成投产,全国核电总装机容量将超过4000万千瓦,核电年发电量将达到3200亿千瓦时,核电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2%。到2010年底,我国已核准13个核电项目共34台机组,核准规模3702万千瓦,其中建成投产2台,在建28台,在建规模3097万千瓦,占世界在建核电机组的40%以上。在全球400余台运行机组中,我国在役核电机组总体处于中等偏上水平,其中8台机组处于世界先进行列。
中科院院士、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核科学技术专业教授陈达曾透露,我国在建、已建的核电站分布于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西、广东等地,在沿海地区已经排满,目前一些反应堆深入内陆地区。
三农直通车综合报道:核能是原子能的俗称,指核反应或核跃迁时释放的能量。核能主要通过核裂变、核聚变、核衰变等三种核反应进行释放。美国1945年就制定了原子能法。英国和加拿大等国也随后颁发。现在世界上有30余个核电国家,多数国家都已立法。
日本福岛核事故还在不断升级中。日本经济产业省原子能安全保安院与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12日举行联合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根据国际核事件分级表,将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的严重程度评价提高到最高级别7级,与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同样的等级。
而此前在深圳举行的2011年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年会上,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理事长张华祝表示,日本福岛核电厂事故不会让全球核电发展就此止步,而将促进各国核电同行加强合作和交流,使核电安全建立在新的更加牢固的基础上。正是因为有了美国三里岛事故和前苏联切尔诺贝尔事故的沉痛教训和经验反馈,才推动了过去20多年全球运行核电站的技术改进和管理创新,以及核电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据张华祝介绍,历经26年立法准备工作之后,《原子能法》终于正式列入国务院2011年立法计划,正在抓紧研究起草中。日本福岛核电厂事故引起世界的广泛关注,我国核能立法有望提速。
27年“正在制定中”《原子能法》缺位核电监管无法可依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核电法制建设以及管理人才培养方面非常薄弱
尽管我国核能行业人士比较乐观,但是福岛核事件却令环境法学专家更加担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核科学与技术研究院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劲就表示出了一种担忧,“核电,宛如一把悬在人民头上的双刃剑,一方面核电绝对是我国急需的清洁环保能源;另一方面,核电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就可能酿成一场人间灾难。”
汪劲说,“自从200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以来,我国核电事业进入了较大发展阶段。”按照这一规划,到2020年,我国核电运行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千瓦。这就意味着,在目前在建和运行核电的基础上,新投产核电装机容量约2300万千瓦。
汪劲表示,正处于核能大发展的中国,迄今为止,除了只颁布实施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外,还没有一部统领核活动领域的基本法。
“不是说,有了法律,问题就解决了。比如我国有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和安全生产法,当前食品安全事件、环境污染事件和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还是层出不穷。”汪劲强调,有了法律尚且如此,在核领域基本法处于空白状态下,政府对核电监管更是无法可依。
汪劲说,目前,我国有关原子能方面的法律只有1项,《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事故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8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多数是就某一方面急需的管理内容而制定的,核法律法规体系远未健全完善。最核心的问题是没有核领域的基本法。”虽然我国核技术不比发达国家差,但是在核政策与法律制度建设以及在核电管理人才培养方面却非常薄弱。汪劲认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核事业发展了50多年的核大国的缺憾。
1984年,我国加入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到目前为止已批准加入了7项核领域的国际公约,“但由于《原子能法》的缺位,这些承诺都还停留在政府行政层面上,与我国核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也与履行公约的要求相去甚远。”汪劲说,“我国在每年一次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递交的《核安全公约》履约报告中,关于《原子能法》状况的表示总是‘正在制定中’”。
明确核事业的发展方针、基本政策和管理体制,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责权利,保障核事业的安全、可持续发展,这是国家的责任所在。”汪劲说,我国应尽快制定《原子能法》。
12个“婆婆”管核电呼吁设立更高级别的统一监管机构
在核电管理中,国家有多个部门和核能相关,部门职能交叉,不利于工作开展
谈到《原子能法》具体内容,汪劲认为,最关键的是两点是监管机构和制度建设。
汪劲说,就像“九龙治水”一样,我国核电也面临着多头管理,共有12个部门与之相关。“国家核安全局隶属于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比如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等;《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国家发改委来制定;核电技术与国家科技部、教育部有关;铀矿资源的勘测和开采属国家地质局……”
汪劲认为,由于多个部门涉及核电监管,因权力分散和部门与行业条块管理的现状,在核电与原子能法缺失的状况下将直接影响国家统一、规范地对核电发展实行全方位监管。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陈炳德也曾公开表示,目前,在我国核电管理中,国家有多个部门和核能相关,部门职能交叉,这样不利于工作开展。
在此次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漏事件中,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被频繁提及。汪劲解释说,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于政府以及企业的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它的职责不仅具有监管,还有审批的职责。
“更重要的是,它并不隶属于哪个省,直接对日本内阁总理大臣负责。”汪劲介绍说,日本经济产业省在审批核电项目时,也要就业主拟建设的核电站原子能反应堆的科学性向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提出审批申请,原子能安全委员会的审
批是一个核电站建设过程中必须环节。除此之外,日本的原子能安全委员会还是一个监管部门。而类似于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的机构在其他国家都存在,地位和性质也与之相似。
“在我国,国家核安全局隶属于环境保护部。”汪劲说,国家核安全局的独立性以及权威性远不及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再加上我国国家核电企业一般都有很高的行政级别,当遇到涉及更多资金投入的重大风险决策出现分歧时,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和职权职责的不清,“到底谁说了算还很难说”,而且出了问题也容易出现彼此推诿的情况,“像去年大连漏油事件,最后哪个部门被处理了?”因此,汪劲强调,我国应设立一个统一、更高级别的核监管结构,直接对总理负责。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研究开发部副主任、原子能立法研究课题组组长郑玉辉也表示,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界限,并由法律强制力来保障。以防一出了事,大家都推脱责任。”
汪劲认为,多头管理的体制,相关部门间利益和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是《原子能法》迟迟无法出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消除“人祸”隐患建立完善的法定风险决策机制
从核电项目环评上看,自身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尚不能保障万无一失
“一旦核电站发生事故造成核泄漏的话,就可能酿成一场长期的巨大灾难。”让汪劲担忧地是,“我国核电建设没有法律,只有规章,那么政府部门在审批或监管中,既可以左一点,也可以右一点。”
汪劲特别指出,“核事故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这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包含风险决策机制、严格监管体制以及有关人员严格依法遵章办事在内的行为规范问题。因此,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是《原子能法》的第二个关键。”
汪劲说,“从核电项目环评上看,我国环评制度自身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尚不能保障核电项目万无一失。”这种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规划环评的缺位、项目环评中公众参与程度低。
尽管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出现核泄漏事故,但在汪劲看来,日本有关核电站建设的法律程序,特别是公众参与的做法仍然值得我国借鉴。
按照日本的法律规定,要建设一个核电站,在项目环评和审批阶段,至少会安排两次征求公众意见的听证会。
汪劲具体解释说,日本的核电站建设从审批到立项再到建设,几乎都有公众参与的环节。“但目前,我国环评审批程序中项目公众参与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条款。这样导致不能通过法定程序听到反对的声音。”汪劲强调,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原因、避免风险决策,健全法律是一个必须的前提条件。
此外,汪劲还认为,有关环境质量标准项目的缺失,很有可能许多应当测定的项目因标准未作规定或要求而放弃。这些一般公众所不知情的内容都给核电监管以及安全留下隐患。
“就我所知,我国的核电标准就没有有关海啸的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106项指标中,没有碘-131的指标。”汪劲说,法律和标准的缺失,最终导致一个核电项目该不该上、应当怎么上?不是法律规定或由依法定程序来决定,必然导致大量的风险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