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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山东出台核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2012-04-10 中国核电网 5
中新社济南8月27日电 ,山东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办法8月27日公布,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定核事故应急预案等12种行为将被追责,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山东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当天透过该省官方网站“中国山东”正式向公众公布。山东省长姜大明签署的政府令称,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为该省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据该部门核事故应急管理中心申姓科长当日介绍,2011年3月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山东加快了核应急管理工作的立法步伐。目前,该省 海阳核电厂正在加快建设步伐,《办法》主要针对山东境内的 核电厂。

《办法》要求核电厂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在上级核应急机构指导下制定并实施核应急预案。

《办法》规定,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措施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四级。一旦放射性物质已经或者可能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厂方应当立即向省级核应急机构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办法》称,在核事故场外应急状态下,省核应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适时选用交通管制、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食物和水源,组织公众撤离、隐蔽、避迁、去污洗消等应急防护措施。

同时,根据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山东行政区域内实行地区封锁的,由省核应急机构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跨省实行地区封锁以及导致干线交通中断或者封锁国境的,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

按照《办法》,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拒不承担核事故应急准备义务造成严重后果、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核事故发生、故意拖延应急响应行动或在核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擅自发布或者泄露核事故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阻碍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等12种行为将被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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