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中核韶关金宏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金宏铀业从事的是铀矿采冶工作,组织学习此司法解释,对于该公司做好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尾矿渣安全环保达标排放具有重要意义。
会上重点学习了“二高院”该司法解释中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事项、环境污染“从重处罚”犯罪行为等内容。
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环保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政治敏感度;做好文件精神的传达学习工作,把“二高院”此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法规传达到每一位员工;进一步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设备设施,确保安全环保达标排放。(毛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