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的3月11日,地震引发的巨大海啸造成日本上万人死亡,由此导致的福岛核事故也成为世界上最严重的核灾难之一。核事故后续清理工作将持续多年且耗资巨大。然而,福岛
核电厂运营商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却非常有限。
自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之后,国际核能界开始认识到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议对包括国际核能责任制度在内的一系列领域进行治理结构的改革。损害的定义发生了改变,公用事业机构在事故后应该承担的最低赔偿数额有所提高,受影响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时间期限也得以延长。
而在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发生27年、福岛核事故发生2年之后,此前建议修改的责任制度仍有待国际公约签署国的通过。举例而言,对于英国的
核电站运营商来说,其在事故中承担的经济责任最多只有1.4亿英镑。英国政府目前正寻求修改最高限额,但这需要等待其他国家通过修改方案。据《卫报》报道,最高限额修改之后英国核电厂运营商的经济责任将达到10亿英镑。(1英镑约合9.27元人民币)
截止去年10月,福岛核事故已经赔付了1.335万亿日元。虽然最终的成本只能粗略估计,但
福岛核电站的运营商东京电力公司表明,赔偿金和清理费用将达到10万亿日元。《卫报》称,福岛核事故支付的赔偿金远远超过了英国建议的核电厂运营商经济责任的最高限额。因此,在大规模核灾难中,国家必须介入,承担赔偿责任。(1000日元约合64.8元人民币)
核电厂运营商和供应方的第三者责任和经济责任非常重要,因为它不仅为确保赔偿和补救措施提供了足够的财务保障,也将影响电力部门所选择的投资方式。潜在的损害应由政府通过社会补贴来承担,因为如果要求运营商预留资金或购买额外的保险,这将最终推高电力价格。可再生能源等都被要求将其环境成本内化到其价格中去。除非所有的部门都照此执行,否则肯定会影响投资决策。
欧洲对于核电的态度出现了两个阵营:比利时、德国和意大利坚决远离核电;英国等则继续规划和发展自己的核电计划。不过,在福岛核事故之后,新建核反应堆的成本显著上涨,且潜在事故的成本没有反应在客户所支付的核电价格中。(薛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