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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设计》的通知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发表于:2014-03-13 | 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7〕7号

关于发布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设计》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中核集团、广核集团、中电投有限公司,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上海、广东、四川、北方、四川、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执行《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 102)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 103), 提高我国核动力厂安全水平,促进核能事业健康发展,我局组织制定了《核动力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设计》(HAD 102/15),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核动力厂燃料装卸和贮存系统设计》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环保 核安全 核动力厂 导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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