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分为国家法律、国务院条例、部门规章、指导性文件、参考性文件五个层次。
图1 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n 国家法律
国家法律,是核安全法规体系的最高层,起决定性作用。目前,我国核安全领域仅有一部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n 国务院条例
国务院条例,是国家法律在核安全领域的细化,规定了核安全领域具体的法律要求。在核安全领域,共有9项国务院条例:
表1 核安全领域的国务院条例
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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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是法规体系的第三层。在核安全领域,部门规章包括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和核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两种。目前,我国核安全领域包括10个系列共27项部门规章。
图2 核安全相关部门规章
n 指导性文件
核安全领域的指导性文件,即核安全导则,是指导性和推荐性的,描述了执行核安全部门规章采取的方法和程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采用核安全导则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也可用具有相同安全水平的替代方法和程序。我国核安全导则共有86项,也分为10个系列。
n 参考性文件
核安全领域参考性文件,主要是指采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等核安全相关技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