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他工业一样,核电厂生产运行过程中也要产生废物。核电厂产生的废物量很少,仅为同等功率燃煤电厂的十万分之一。但是,核电厂产生的一些废物带有放射性,必须对这些放射性废物进行妥善管理、安全处置,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一、放射性废物分类及其管理原则
按照物理存在形态,放射性废物可分为气体、液体和固体放射性废物。按其放射性大小水平,可分为低放废物、中放废物和高放废物。其中,高放废物是乏燃料后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及其固化体。正常运行过程中,核电厂只产生中低放射性废物,并不直接产生高放射性废物。
放射性废物管理,遵循“废物最小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基本原则:必须控制废物产生的量为合理可达到最小化,必须控制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受到的辐射在国家规定限值内且为合理可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核电厂的废物排放,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和监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标准规定,内陆核电厂必须实现“近零排放”,这比滨海核电厂的标准更为严格。
二、中低放废物管理
气体废物的放射性一般很小,经核电厂气体废物处理系统净化处理后,监测合格即可直接由高烟囱排放。核电厂液体废物中,工作人员淋浴水和洗衣水之类的液体废物,放射性较低,通常在收集后就直接监测排放。其它放射性废液,必须在电厂中净化处理,监测合格后才能排放。
放射性气体和液体在电厂处理之后,大部分放射性核素集中到小体积的“二次废物”中。这些废物经过减容、固化处理,转化为耐久、稳定的固化体。固化体装入特定的屏蔽容器后,先送到现场废物库贮存数年,然后再运输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储存在地下浅层废物库中。
三、高放废物管理
核电厂乏燃料送后处理厂经处理后,其中95%可循环再用,剩下的5%是高放射性废物。高放废物必须按照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即将高放废物保存在深入地下几百米处的特殊处置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