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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为我国原子能事业发展点亮“灯塔”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发表于:2014-05-06 | 来源:中国核工业报

“相信《原子能法》一定能够及时出台,为保障我国原子能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在4月25日召开的《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工信部副部长、国防科工局局长许达哲掷地有声地说到。至此,《原子能法》——这部历时30年反复修缮、调整的法律终于再度浮出水面,并将在有关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的共同推动下,加快完善、尽早出台。

  1984年至今,中国核电已走过30年自主研发的发展历程。然而与步入“而立”极不相称的是相关法律的始终缺位。这一情况引发了当时国务院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根据有关批示,原国家科委会同原国防科工委、核工业部等部门随即成立了《原子能法》编制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组,着手起草工作,该法被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其后,由于国际核电发展环境变化、机构调整变化等多重因素,《原子能法》历经了长达20多年的反复修改、完善。直至2011年3月,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及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商请《原子能法》立法起草组和专家组的函,随后,伴随该法立法起草组和专家组第一次会议的召开,其立法工作就此正式启动。几经讨论、完善,《原子能法(草稿)》征求意见稿正式成稿,并于2013年11月征求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原子能法》立法工作迈入新的阶段。

加快出台《原子能法》是当务之急、必要之项

今年3月24日,习近平主席在荷兰海牙核安全峰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呼吁各国巩固和发展核法律框架,对我国原子能法律体系建设起到了重要指示作用。实际上,近年来,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涉及原子能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促进我国原子能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许多立法是根据急用先立的原则制定的,难以充分体现全局性、系统性和战略性,与我国原子能事业的发展现状、趋势和深刻变化不相匹配。“建设更为健全的原子能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关系,实现原子能事业的法制化管理。”许达哲在会上指出。

从国际社会层面来看,世界各国对我国《原子能法》立法工作一直给予极大关注。我国于1984年加入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并成为13个指定理事国之一,在多边核外交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承诺了履行公约的义务。但由于我国原子能领域国内法不完善,有些承诺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与国际公约相衔接,难以得到国际社会的充分理解,与我核大国地位极不相称,成为制约我国维护全球核不扩散、核安保、核安全体系,树立负责任核大国形象的一大阻力。

会上,许达哲从我国原子能事业的发展需要阐述了《原子能法》出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新的核电项目建设启动在即,与此同时,核燃料循环产业也进入良性发展轨道。但我国原子能事业的发展中还存在铀资源保障程度不高、核燃料循环关键技术和材料受制于人等多重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中,包括体制、机制、政策等,需要通过法律来明确促进原子能事业发展的政策和制度,调节相关利益格局,使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要求,确保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以中国工程院原副院长、院士杜祥琬为代表的多位院士和企业负责人等,从 “习近平主席在核安全峰会上全面阐述了我国的全新核安全观,即发展和安全并重等”角度切入,着重强调了推进《原子能法》立法工作之于原子能利用安全的重要意义,认为加强核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性工程,迫切需要各方大力协同,加快推进《原子能法》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核安全、核安保、核应急、核损害责任、核进出口、防扩散等基本制度和协调机制,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义务,确保原子能利用安全。

《原子能法》出台时机已成熟

《原子能法》立法工作自提上议程以来,一直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有关中央领导多次作出批示。自2010年来,在国务院法制办的指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作下,《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原子能法是原子能法律法规的金字塔塔顶,对其他相关法律、规章将发挥原则性、指导性作用,不可长期缺位。”“无论是从保障核安全还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看,没有全方位的原子能领域法律的规范,都是一种缺憾。”“关于原子能法,有比没好,早出台比晚出台好。”......会上,从院士专家到全国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从核有关企业到科研院所,普遍呼吁尽早制定出台《原子能法》。很多与会代表在发言中均提及社会各界对《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寄予了厚望。

出席此次座谈会的不少专家参与了历次《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原子能法》起草组组长郑玉辉就是其中之一。他介绍,《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历时30年,共研究编制了4版《原子能法》草案,其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了多次调研和研讨,形成了多篇调研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可以说,一些原子能领域的基本制度和政策已经研究得比较透彻,为目前《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工作基础。”

纵观国际原子能立法版图,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统计,全世界有77个国家建立了核法律制度,其中有37个国家制定了《原子能法》。在拥有核电的29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9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原子能法》。有核电计划的国家,大多有比较完善的核法律体系,不仅有基本法《原子能法》,还有若干配套的专门法,而且为执行这些法律,通常都辅以细化和具体的实施条例,管辖的范围涵盖核电、核燃料循环以及核技术应用等所有核活动。这些将为我国在世界原子能立法版图中探索寻求最佳坐标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原子能法》制定出台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我们对此应该充满信心。”许达哲在会上如是强调,令与会人员倍受鼓舞。

凝心聚力,共同推进立法“落地”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原子能法》作为指导我国原子能事业发展的原则性、普适性纲领,怎样借“东风”使其真正“落地”生效成为亟待解决的议题。

“《原子能法》立法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关系到国家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经济,还涉及到改善民生、环境保护等多领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国防法制司司长吴浩用“干系甚大”形容《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

正因为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更需要相关方面加强沟通、凝聚共识、共同推进。此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防科工局,专门就《原子能法(草案)》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收到很多有益的反馈。总体而言,没有大的原则分歧,这为后续加快推进立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下一步,作为起草牵头部门,国防科工局将继续为起草组和专家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起草组成员表示将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力求在大的原则问题上达成共识,把分歧解决在起草过程中;推进立法过程中,及时向国务院法制办报告立法进展情况,请示有关重大事项,同时加强与全国人大环资委、法工委的沟通等。

“《原子能法》是原子能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相对原则性‘母法’,是原子能法律体系的一般法,对《核安全法》等原子能领域专门法既要起到一定的涵括作用,又要协调衔接好相互间的关系。”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在会上指出。今年,除了《原子能法》外,原子能领域的立法还有《核安全法》、《核电管理条例》、《核安保条例》以及《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等。《原子能法》起草过程中,做好与这些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和配合工作,将成为各有关部门沟通衔接工作的重要环节。

会上,中国核学会理事长、院士李冠兴,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王乃彦院士等纷纷表态将鼎力支持《原子能法》立法工作,为草案的修改完善发挥咨询作用。起草组组长郑玉辉表示将倾听各方意见,充分吸纳专家建议,尽快完善草案文本。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理事长张华祝则表示要为起草组和专家做好及时支持和服务。

中核集团总经理钱智民用“灯塔”二字形容《原子能法》之于原子能事业的重要意义,他建议“出台该法尽管非常紧迫,但要注意有一定前瞻性,可适当考虑立法与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社会管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等相适应。”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副总经理祖斌建议,“立法既要特别关注安全,也要注重保护科技创新。”中广核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谭建生则强调“要关注公众的知情权”等。

目前,《原子能法》已列入了国务院2014年立法计划。集众之力,《原子能法》必将尽快“落定”,为我国原子能事业的发展点亮“灯塔”,并在世界原子能立法格局中占有重要一席。(徐锦婷)

延伸阅读

世界主要核电大国核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

核领域唯一的国家法律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尚在制定之中。国务院条例包括《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9个条例。

美国

原子能领域法律法规框架顶层是原子能法。该法于1946年8月1日颁布,是世界上第一部原子能法。下一层是联邦法规CFR10,即美国核管会导则。再下一层是美国核管会导则实施细则。最后一层是工业标准ASME和IEEE系列与原子能工业有关的标准。

俄罗斯

位于顶层的是俄联邦法律和国际条约,如1997年1月21日发布的原子能应用法。然后是俄联邦政府和总统的法律执行文件。再下一层是原子能应用领域的俄联邦标准和规定。第四个层次是国家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在最底层的是操作文件。此外,俄罗斯核领域将军用和民用分开立法。

日本

日本于1955年颁布了《原子能基本法》,规定了本国原子能政策的基本方针。在《原子能基本法》的指导下,日本建立了原子能利用活动管理框架,每个特定的领域都制定了相应的子法。

法国

核电在法国电力生产中占有绝大多数的份额,但法国并没有一部原子能基本法律。其原子能利用及管理活动的立法是一个涵盖众多领域的复杂、庞大的法律体系。

德国

德国是以1959年《原子能法》为指导,由不同的法律、法令共同组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原子能法律体系。目前,德国是核电大国中唯一在法律中确立“逐步淘汰核电政策”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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