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国防科工局在北京组织召开《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座谈会,会议旨在加快推进《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完善我国原子能法律体系,满足国际核履约的要求,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记者在会议现场了解到,涉及该法起草的政府相关部门、核电企业、行业专家及院士等60余位代表,在听取了国防科工局系统二司关于《原子能法》立法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后一致认为,研究制定《原子能法》已经迫在眉睫,呼吁尽早制定出台。
此外,就《原子能法》立法进展较缓慢的主要原因,以及该法如何适应我国现阶段以及未来原子能事业,尤其是核能事业的发展,参会代表均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迫在眉睫时机成熟
会议指出,加快《原子能法》出台是落实今年3月24日习近平主席在荷兰海牙核安全峰会上重要讲话的举措之一。制定《原子能法》,进一步完善原子能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需要,是切实履行有关国际义务、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需要,也是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原子能利用安全的需要。
据了解,我国近年已适时颁布一些涉及原子能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许多立法是根据“急用先立”的原则就某方面制定的,存在法律效力层级不高、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立法空白等问题。“《原子能法》长期缺位,原子能事业的战略定位、发展方针、基本政策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导致许多本应由基本法解决的问题不得不分散地由单项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去规范,难以充分体现全局性、系统性和战略性。”许达哲表示。
“《原子能法》的缺位与我国的核大国地位极不相称。”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冠兴在会议上表示,“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中国工程院院士杜祥琬、中国科学院院士王乃彦、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理事长张华祝也表达了几乎同样的观点,即呼吁各方应凝聚共识,加快推进立法。
《原子能法》目前进展到哪一步?这是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记者在会议上了解到,《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已断断续续开展多年,共研究编制了4版草案,期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了多次调研和研讨,形成了多篇调研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一些原子能领域的基本制度和政策已经研究得比较透彻。今年2月,《原子能法》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而且,国际上已有的成熟立法经验可以作为我国立法参考。
“当前《原子能法》制定出台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许达哲表示。
久拖无果业界着急
从1984年着手起草至今,《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已持续30年,曾被列为八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历经机构改革,《原子能法》立法最终确定由工信部牵头,会同环保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织落实起草工作。2011年6月,《原子能法》立法起草组和专家组第一次会议启动立法工作,委托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成立立法起草工作组,负责草案具体起草工作。
记者2011年6月采访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原子能法》起草工作组相关专家时获得的信息是,立法进程将加快。但是三年之后,2012年11月形成的《原子能法(草案)》还在征求意见。
立法长期拖延无果的局面很让业界着急,来自核电企业的代表在会议上表达了应该列出立法时间表的建议。
“立法工作后期推进的关键在于草案形成后,各部门难以达成共识。尤其是越细化越难形成一致。”参与草案起草的专家告诉记者,“在政府各部门之间权责、职能的明确上一直在征求意见,拖延了立法进程。”
求大同存小异
信息显示,目前我国承担核工业相关管理和监督职能的政府部门主要有国防科工局、国家能源局及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三个部门在一些管理环节上存在重叠。此外,当天参加座谈会的部门还包括科技部、国土资源部及解放军总装备部等。
《<原子能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2013-11)》(以下简称《说明》)就立法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做出了说明。就管理体制,《说明》指出,“在立法中,从现有体制和机构设置出发,以现行国务院‘三定’规定为依据,对相关政府管理和监督职能进行表述,妥善协调好军与民、核电与核燃料、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等关系,全面体现国务院‘三定’规定的要求,是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
“统一认识,达成共识十分重要。”张华祝表示,“要加强对起草组的及时指导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要达成一致,妥协是必要的,灵活性要放在国家利益的高度上进行。”
杜祥琬等院士、专家也表示,在草案形成及立法推进中,部门利益要让位于国家利益,各方应求大同存小异。作为原子能法律体系的上位法,《原子能法》“宜粗不宜细”,尽快出台是关键。
而另一个重要问题——《原子能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上述《说明》指出,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但要妥善做好协调和衔接工作,避免造成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
会议同时指出,加快推进《原子能法》立法工作的关键是加强沟通,凝聚共识,协同推进。要协调衔接好与原子能领域其他专门法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解决好分歧,做好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