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的法规标准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国核电历经50多年的发展,核电法规标准也是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中国核电经过30年的发展已建立了比较全面的核法规体系,仍需完善。尤其是福岛核事故后,国际原子能机构、欧盟等组织针对更高安全标准对法规体系的建设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近日,欧洲元首理事会通过了《欧盟核安全方针》修订案,这份新的核安全方针将在3年内进入各成员国国内立法。在监管方面,新方针规定所有欧盟的核监管机构都必须具备足够的法律权力、充分的人员编制、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及充足的资金和资源。
面对福岛核事故后新的安全要求,尤其是我国核电批量规模发展的新态势,不断对核电管理和核电安全提出的新挑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具有相当的紧迫性,我国核法规也相应地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法国核法规逐步演进
法国核法规建设有一个融合和渐进演变的过程。这正如法国驻中国大使馆核参赞所表述的那样:“法国核电法规体系一直以来都是不断创新、与时俱进的。其中一个目标就是增强核安全在法国的推进。”2012年2月8日,法国核安全机构正式公布了核基础设施规章(BNI)。新法规中将福岛核事故后的国际最佳实践的规则纳入到了法国国家法律当中,同时新法规中也反映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最新标准和有关国家实行的最严格措施。这也是法国核法规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至此,与此前2006年通过的TSN(核透明与保安法)、2007年通过的基础设施条例共同构成了法国核工业新的立法体系。
早在核电发展之初,法国就制定了相应的核设施的法律和行政管理体系。与其他国家相比,法国虽然是最早引进的美国核电技术,但法国的法规体系建设并没有像美国一样建立一部《原子能法》。法国最早的一部核设施条例是1963年通过的。现在这个体系的核心是2006年通过的TSN。
2006年颁布的TSN,确立了独立监管和信息公开。随着发展需求,从2008年开始法国用了4年时间,进行了基础核设施规章(BNI)的制定和发布。新法规制定做减法的同时也做加法——将1984质量规章、1999环境规章等导入新的规则,更远一些考虑,还将纳入1999运营规章和2005核承压设备规章。而此次法规的制定及出台正值福岛核事故前后,在新法规中还体现了最新的国际最高安全标准,此外也进行了更多的创新,旨在核电能在更高安全水平下运行。
“比如,我们对运营商的能力进行了三个级别的分类。如对运营商的内在能力、运营商有权获得的能力、可向运营商提供的能力或运营商求助的能力等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法国驻中国大使馆核参赞在介绍中如此表示。
法国同行的经验,对于我国相应的法规的制定应有许多可借鉴之处。比如安全透明、信息公开、运营商能力的界定等等都或可成为我国制定核法规的参考。
中国核法规立法进程加快
“我们非常想知道《原子能法》编制历时那么长时间,到底是什么原因不能很快出台?”每每涉及核领域的法规完善,这都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这也是让参与《原子能法》编制和起草的专家感伤的一件事。“更多地还是与核电发展政策、机构调整变化等因素相关。”这也似乎并不是一个完美的答案。历经30年讨论、完善,多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成稿,并经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原子能法》立法工作至今还没有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目前,我国核法规的顶层包括一部法律,即《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另外《原子能法》与《核安全法》正在制定中。这三部法规将构成我国核法规体系的顶层设计。
与《原子能法》立法过程曲折不同的是,《核安全法》的立法进程比想象的要快一些。
《核安全法》的出台已制定了时间表,“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核安全法》有望2017到2018年出台”,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监管一司政策与技术处处长扈黎光在首届中法核电经验交流会上如此表示。福岛核事故后,对于核安全立法的呼声渐高,也促使了我国核安全相应的法规建设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优先制定《核安全法》从最初在2012年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一提出就引起了业内人士和社会的普通关注。随后《核安全法》很快即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近期全国人大环资委先后到各相关核能企业进行紧锣密鼓的调研无疑是加快其立法进程的具体行动。
事实上,中国核能30年的发展中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核法规体系。“一部法律,10个部门法规,众多的部门规章和导则等。”涉及到核安全方面的法规体系则包括“一部法律,7部法规,27部部门规章,89部导则。”一部法律即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该法适用于“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我国虽已建立了完善的核法规体系,下一步还需进一步完善。”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研究开发部主任郑玉辉在会上也强调。
在核法规顶层设计的进一步完善中,如何界定三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已有了明确的定位。“放射法侧重环境安全视角,安全法则更多地体现出全局安全视角,而原子能法则定位于核能发展的视角。”扈黎光对此进一步解释。
据了解,《核安全法》的主要制度包括了安全责任、安全许可、安全监察、质量保证、核安全、核应急、经验反馈等。最令人关注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将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作为《核安全法》的主要制度进行规范。
面对更多的管理和安全的挑战,无论是《核安全法》,还是《原子能法》都需要加快步伐。于近日召开的《原子能法》工作座谈会上有关专家也强调,作为原子能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相对原则性的“母”法,应加快《原子能法》的出台进程。此外,《核电管理条例》等相关立法和修订工作也在制定进程中。顺应我国核能发展的新形势,借鉴国际经验,为我国核电的后续发展做好准备,我国核法规建设加快步伐正当时。(王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