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核四○四有限公司发布《安全环保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强化各级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该办法共四章31条,规定分公司(中心)领导层的安全环保责任根据“管生产管安全、管科研管安全”及“一岗双责”原则,分为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综合管理领导责任、领导责任等,并对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事故主要责任人,《办法》也明确了管理要求和责任划分。
该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四○四、分公司(处室)、车间(值)报告事故隐患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有权向上级领导或者是上级监管部门举报不履行安全环保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经确认确属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并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该办法明确事故定性及责任划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环保事故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与环境管理大纲、安全环保责任制执行;对事故(件)的处理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对发生事故的分公司(中心)、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履行情况,分别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生各级安全责任事故时各相关责任人的追究涉及到免职、降级、解除劳动合同、扣除班子成员年薪、安全津贴等。(张广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