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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是论:谈退役治理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

2015-04-16 中国核工业杂志 139
核心提示: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治理是核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影响核工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当前,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我国退役

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治理是核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影响核工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当前,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我国退役治理工作进程的任务非常紧迫。

第一,退役治理项目特殊,技术复杂,具有强探索性。退役治理是一项涉及多学科、多技术、多环节的复杂系统工程,退役治理工程项目主要是处理处置放射性废物,生产不具备商品属性的废物包,工程项目建设不能为业主单位带来商业性收入预期。更应客观认识的是,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基础薄弱,加之核素迁移、历史资料缺乏管理等,加剧了退役治理的复杂性和探索性。

第二,从国际视角看,退役治理长期性是客观常态。退役治理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西方核强国的核工业发展史比我国久远,退役治理时间也远早于我国,已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来解决军工时期产生的遗留问题,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总体进展仍不显著,一些关键技术问题也还没有得到突破,真正的难点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且他们在治理当中的规划目标、进程安排以及经费都在不断进行调整。另外,还应认识到退役治理长期性的客观因素。

第三,退役治理任务艰巨,广受社会关注。我国早期建成的军工核设施配套基础设施薄弱。我国核电厂废物处置库选址进展慢,整体废物处置能力偏弱。随着建设生态中国战略深入实施,对核事业发展的生态要求将更加严格,退役治理任务任重道远。

新时期退役治理形势严峻,既要客观认识退役治理的客观因素,更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采取措施,加快退役治理进程。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科学规划。目前,我国退役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尚不清晰,内容也不全面,特别是《原子能法》立法工作滞后,导致核领域众多基本问题得不到系统解决。相反,其他核大国拥有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多数国家制定了《原子能法》,并均制定了《核废物管理法》。我国应该正确认识退役治理工作的本质与特点,加快完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退役治理各项工作的管理,重点推进核领域《核废物管理法》、《原子能法》、《核安全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的制定修订工作。另外,退役治理探索性强,对规划的严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应通过“十三五”规划制定,对现有单位的总体规划进行修订,并在条件成熟时,启动退役治理总体规划的编制,从组织上、经费上、资源配置等方面对退役治理起到长期稳定的保障。

二是加大退役治理科技创新力度。与国外相比,我国目前还存在技术研发缺乏系统性,工程应用效果不理想、退役治理技术瓶颈尚未突破,技术储备不足、技术研发条件不足,缺乏验证平台等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我国退役治理工程项目密集开工,工程科研需求骤然上升,应尽快制定发布退役治理长期科研规划,做好科研技术储备,并制定好退役治理自主技术品牌发展战略;加强退役治理战略及整体技术方案研究,重点是技术复杂、难度大的项目的退役技术方案研究;进一步加大投入,全面提升我国退役治理科研设计能力,形成满足专项工作的科研支撑体系,重点突破一批制约我国退役治理的关键核心技术;强化退役治理基础科研和预先研究,为工程科技创新奠定基础;强化工程科研与工程需求对接,提升应用科研对工程的精准支撑服务能力。

三是推进退役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借鉴美国、英国和法国等管理模式,通过适度引入市场化机制,提高退役治理工作的效率。强化政府管理力量,加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组织领导,加强资源配置,国家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按照“企业化的方向、市场化的路子、专业化的队伍”要求,改革退役治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一方面,鼓励现有项目法人以及有关退役治理的研究、设计、工程、运输等单位发育成若干专业化退役治理工程公司,通过竞投标的方式,承揽国家指令性治理专项任务,同时由军工核设施退役治理专项向民用核领域拓展,逐步形成产业化,实行全方位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另一方面,适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社会资源和有实力的企业能够参与到军工退役治理工作中来,加快退役治理的进程。同时,积极探索和制定与退役治理工作相适应的管理程序和相关制度,实行激励机制,提高退役治理人员待遇,吸引并留住优秀的管理与技术人才,加强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避免高端人才的流失。(中核集团技术经济总院 闲云)

标签: 核电 核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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