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核安全锁定在法治轨道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发表于:2015-08-19 | 来源:证券时报

期望核安全立法也能像核电建设一样进入快车道,尽快出台。

根据媒体近日报道,作为核电领域的顶层法律,《核安全法》已经确定于明年年中送交全国人大讨论。其中,保证公众参与核电站规划和审批被写入《核安全法》。这意味着,核安全法将保护公众话语权,“公众意见决定核电站去留”将入《核安全法》,公众不同意,核电站肯定不会建。

中国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已是世界上核电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但政府在监管核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律却长期缺位。国际上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有《原子能法》、《核安全法》和类似于《核安全法》的法律。在1984年开始起草的《原子能法》,至今处于难产的尴尬境地。目前,我国核能安全监管依靠的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8部行政法规和一些部门规章,这与我国核能大国的地位颇不相称,也难以应对我国核安全的严峻局面。

目前中国与核相关的法律法规较为全面,但是至今缺少一部顶层大法,而将在2016年推出的《核安全法》将担当此重任。2013年,《核安全法》正式进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4年,在《核安全法》立法过程中,国家核安全局提出了涉核领域法规体系顶层设计方案。《核安全法》也可以在相关领域弥补我国核安全法律制度空白,如核事故损害赔偿、核安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

核安全涉及铀矿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整个核燃料循环、放射性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运输、核技术应用、市场准入、事故应急、核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多方面,目前有关核安全的法规规章无法涵盖上述方面且层级偏低,亟待以原子能法的形式明确核安全监管的主体、程序及责任,核安全事故的信息公开等等,将核安全纳入法治的轨道。

建议在原子能立法尤其是核安全立法中,参照国际通行法则,明确一个利益相对超脱、地位相对独立的权威机构(如国家核安全局)专门进行核安全监管,彻底解决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的老问题。就核安全监管现状而言,和食品安全监管一样存在多头管理的扯皮问题。仅以有关放射性的许可登记举例,目前对核设施安全的许可由隶属于环保部的国家核安全局审管,对放射工作的许可则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由卫生、公安部门审管,对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许可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管。一旦发生核污染事件,这种多头管理的体制就容易出现相互推诿难以问责的情况。

建议核安全立法中,重点落实核安全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解决核安全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空白问题。核安全立法既要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更要落实核安全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只有依法明确核安全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才有可能将核安全监管的责任落到实处,真正体现“责任重于泰山”的法律分量。

建议核安全立法明确要求核安全事件事故不论大小一律第一时间通过媒体向公众公布,充分满足公众对核安全的知情权,如有隐瞒将依法追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核安全事件事故的公开机制尚不完善,亟待通过核安全法依法确立和规范,将政府信息公开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公众意见决定核电站去留”有望写入《核安全法》,彰显了核安全立法保护公众话语权。核安全建设需要扩大公众参与,公众参与的内容主要包括,核电站环评和安全评价要公示征求大家意见,邀请新建核电站所在地的官员和相关人士参观已经建好的核电站,以及加大公共网络宣传,而这些以前是忽视的。8月7日是首届“全国核行业公众开放日”,我国16个在运、在建核电基地揭开神秘的面纱,向公众展示安全、清洁、高效的内涵。更有实际意义的是,公众的意见将决定核电站去留,公众如普遍不同意,核电站肯定不会逆民意而建的。

在核安全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必须高度重视核安全立法。期望核安全立法也能像核电建设一样进入快车道,尽快出台,将核安全锁定在《核安全法》的法治轨道,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核安全法律和监管体系,真正树立践行核安全国家责任的大国形象。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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