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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5公里内划为规划限制区 《江苏省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发表于:2015-12-03 |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新华报业网讯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2日就《江苏省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核电厂所在地应当在核电厂外围区域划定规划限制区,报省政府批准。规划限制区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五千米。

条例征求意见中要求,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以及各类人口密集场所。按照国家和省核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核电厂周围还要设立应急计划区,包括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

此外,对乏燃料运输、涉核航天器坠落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核事故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采取交通管制、地区封锁、人员疏散撤离等必要的前期处置措施。

省民防主管部门和省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机关及友邻地区和机关报告和通告核事故信息,以及造成的影响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情况,并将必要的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当地公众。

有关核事故的新闻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授权单位统一发布。禁止其他组织和个人违规发布、传播核事故消息。(记者石小磊)

关键词: 核电 核电厂 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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