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电融资从国有资金权益融资起步,经过多元化、市场化的融资模式探索,到多种形式的证券融资模式异军突起,目前已涉及财政融资、银行融资、商业融资、证券融资、国际融资等全部五种融资方式,促进核电产业发展成效显著。随着核电发展以及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深化,探索核电融资如何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充分挖掘社会资本潜力问题,对研究核电及相关产业在我国应对形势变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
融资模式历经三阶段
从国有资金权益融资起步(财政融资)。我国大陆首座核电厂——秦山一期13亿人民币总投资全由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之后秦山二期的“拨改贷”(财政贷款)、大亚湾“借贷建设、 售电还钱”和岭澳一期采用的“以核养核、滚动发展”融资方式(通过授权机构的国有资产投资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实际也是政府投资的一种方式。这种财政投资、贷款,往往通过经授权有资格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政策性银行、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等机构进行。其中,中核、中广核和中电投三家企业的创建及其后成立的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基本依托于国家培养的技术力量和原来的国有企业组建而成,是政府直接扶持的结果。
从各国核电发展情况看,政府直接投资核电产业包括直接以货币资金投资、非货币资金投资两种形式。随着中国核电发展,政府拨款或发行债券已不能满足巨额资金需求。核电企业确立“以核养核,滚动发展”的融资战略,在通过自身盈利积累作为发展核电的资金来源的同时,寻求更多国有企业参与,提供资本金、持股核电项目,成为核电发展初期财政融资的主要形式,政府财政拨款投入比例逐步缩小。
但核电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对相关企业的非货币性投资及财政补贴依然会长期存在。目前,国内所有核电项目从规划、选址、建设、投产、运营,以及项目的贷款担保、企业上市、融资优惠、税收减免、人才培养、科技开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没有脱离政府支持。
积极探索多元融资模式。上世纪90年代,大亚湾核电厂引进国外技术和资金建设,探索了合资+出口信贷+银团借款+国内外发行企业债券等多元化融资模式。当时我国核电出口信贷,主要包括国外政府出口信贷机构和商业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涉及到针对国外核电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口业务特点,开展融资。此外,还成功运用由国家担保,国家银行转货,并利用出口信货和商业货款,以及到国外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为建设大亚湾核电项目,中广核与香港中华电力合资方式组建合营公司,项目建设资金采取由合营公司作为项目发起人提供贷款担保,并向一些发达国家进出口银行和外国银团借款,待核电厂建成后,用发电收益按规定时间还贷。随后的岭澳一期、秦山三期和田湾核电项目,均引进国外技术、资金力量和国内地方政府资本参与建造,探索了国外政府的出口信贷等融资方式。例如,岭澳一期核电项目的4亿美元资本金,由大亚湾核电站的股东红利在建设期逐步滚动出资,在资本金到位前,由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资本金搭桥贷款,由大亚湾核电站的红利逐步偿还本息。除股本金外,其他资金主要通过国家开发银行转贷款筹集,基本由英、法出口信贷,以及国开行在国外发行债券转贷款(商贷)两部分组成。
探索多元化核电融资模式阶段,在争取财政融资方式、贯彻落实“以核养核,滚动发展”的融资战略的同时,也积极寻求了银行融资、国际融资、商业融资和证券融资等多元化、市场化融资渠道。
证券融资异军突起。《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年)》发布前后至今,我国核电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的证券融资模式,主要包括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以及核电产业投资基金。
发行债券是适宜核电稳步发展时采用的融资方式。上世纪80年代世界核电发展逐步稳定,国际上实现了发行债券吸收民众资金的融资方式,我国核电企业也主要通过国内外金融机构成功实践了上述融资。随着核电企业实力日渐提升,自“十一五”开始就尝试发行企业债及各类融资券,而且通过中期票据或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保障资金周转,并优化自身债务融资结构。
发行股票近年成为我国核电项目建设常用的融资方式。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我国证劵市场上涉及核电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核电概念股备受关注。普通大众通过直接买卖核电相关企业的股票或相关基金,增加了个人投资核电产业的机会。第二,核电企业直接上市。中广核电力与中国核电先后于2014年12月、2015年6月登陆资本市场。
产业基金融资,是以由核电企业、银行、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国内大资金集团作为发起人,以私募的方式设立核电产业投资基金,吸引更多优秀企业参与核电投资。目前,中核与中广核均设立了产业基金,部分实现了投资。
融资模式面临新要求
从融资模式发展进程可看出,我国核电起步由政府直接投资驱动,奠定“以核养核,滚动发展”融资战略的基础;上世纪90年代至大约2005年,探索了合资多元化融资模式,以提高核电发展的资金保障;自2005年,多种形式的证券融资模式逐渐形成,摆脱主要依靠银行融资的局面,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和优化融资结构,增加了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和充裕度,以及管理的灵活性。
今年3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并强调,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要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放宽放活社会投资,核电产业投资由此迎来新的机遇。
截止2015年底,我国大陆运行的核电机组28台,总装机约2642万千瓦;在建核电机组26台,总装机2861万千瓦。按照《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到2020年,运行核电装机容量将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3000万千瓦左右,如果按每台机组100万千瓦计算,未来5年,中国在运核电机组需增加至少30台,在建核电机组需增加至少14台。
《国家核电中长期规划》规定,企业自有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不少于20%,按发展核电目标,到2020年核电企业用于建设平均每年至少要投入资金235亿元(2005年价,按2016-2020间5年计算),连续投资到2020年。若考虑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人工成本上升等因素,核电企业用于核电建设的自有资本金年平均将更高。由此可见,我国核电产业规模的扩大,对核电企业在提升融资能力、缓解建设资金压力、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
福岛事故后,国家明确提出,新建核电机组必须采用全球最高安全标准。为进一步提高安全性,改善经济性,提升核电装备自主化水平,开发先进核电技术任务十分繁重、资金需求不断加大,而政府对核电产业化的支持十分有限。为此,核电融资要适应新要求,持续为科技创新转化为生产力提供孵化资金。
此外,我国核电企业近年投资建设水电、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不仅要扩大融资渠道,还要以价值创造的融资模式,为其投资、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提供资金支持,为与其他央企和地方政府企业的战略合作提供良好的融资服务。
同时,为促进核电“走出去”,争取优惠融资条件,支持海外项目开发,参与国际重组对外投资合作,不断开拓国内外市场,以及核能全产业链“走出去”在“一带一路”中的战略的实施,核电企业必须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和投融资管理能力,参与海外公司、项目投资,走国际化发展道路。这些对核电融资模式适应相关企业的境外资本运作、确保境外投资资金需求等方面,也有更高要求。
融资模式发展趋势及建议
为满足核电发展对融资模式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角度看,融资发展趋势与相关建议主要如下:
第一,树立投资者信心是实现核电各种融资模式的基本前提。安全是核电发展的生命线,政府对核电发展的支持始终十分重要。从国家层面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明确又积极的核电发展战略规划,营造宽松规范的核电投融资环境,提供有效可行的核电扶持政策,是核电发展的原动力;从地方层面看,其开发核电项目的积极性和提供的便利,以及为核电融资提供担保,是核电项目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从核电项目管理层面看,企业加强核电建设管理和监管过程中的不可预见性、控制好工期和造价,减少供应链和运营绩效风险,稳定回报预期,增强投资者信心,是放宽放活核电社会融资的基本前提。
第二,风险共担的多元化融资发展趋势不会改变,采取多种融资工具开展组合融资应更受重视。我国核电发展至今基本都采取引入多方投资主体、购买保险等方式,避免风险集中在单一主体上。无论从核电项目贷款,还是项目资本金需求的角度看,核电企业都面临着巨大的资金缺口和融资需求。因此,扩大融资渠道,实现多元化融资、风险共担,仍然是今后核电投资主体满足投资需求、控制风险的重要措施。同时,要进一步开发利用现代融资工具,采取多种融资方式,进一步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除银行贷款和上市融资外,要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主权投资机构和开发性银行、金融机构方面的支持,综合恰当和灵活运用企业债、可转债、产业投资基金、电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融资工具,进行组合融资,并不失时机地抓住利率、汇率的波动等机会,加大发债力度,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同时酌情采用不同币种的商业贷款等方式,以改善融资的币种、利率、期限结构,规避风险,并降低财务成本。
第三,核电上市、股权融资和资产证券化等创新融资比重会加大,而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应进一步拓宽。对我国核电企业来说,国际融资的不仅对提高企业的国际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极为有益,并有利于满足投资需求和降低企业后续融资成本等。当前我国核电企业积极投资和参与欣可利角项目,并逐步进入英国新建核电市场,探索建立核能技术区域集群体,推动以核技术研发、装备制造为核心的中英合作区建设,并就英国“北方增长经济区”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探讨潜在合作、深化商业联系。随着我国核电国际化的进程日益完善和在世界核电中的地位日益提高,英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特别是AIM市场,应是我国核电相关企业的新选择。当然从世界主要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看,尽管目前美国证券监管最为严格,但美国资本市场仍是对投资者最有吸引力的市场。
第四,核电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建立健全核电股权类投资机构工作应加快推进。201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处于“蹒跚”起步阶段的创新型企业,对于促进技术与市场融合、创新与产业对接,孵化和培育面向未来的新兴产业,推动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服务核电产业发展、支持资本运转、推动科技创新,要借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立的东风,进一步扩大核电产业投资基金规模,构建一个多元化、能为投资人提供相对低风险、可预测、稳定回报的可持续发展行业非上市实物资产股权投资的投资组合,完善核电股权类投资机构管理。这对完善核电企业公司治理、引导核电相关企业行为、协助相关企业上市、以基金方式投资国内外证券市场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并能帮助企业获得额外资金,通过投资具有稳定收益的核电项目,以及国家大力支持的清洁能源及相关产业项目等,实现“稳定收益+高增长”的投资战略。
第五,加强相关信息交流、探索核电领域PPP创新融资模式应予以高度重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近两年,我国各级政府大力推广PPP模式,截至今年2月底,全国各地推出PPP项目总计7116个,项目拟投资额超过8.3万亿元。
核电及其相关产业如何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充分挖掘社会资本潜力问题,宜重点结合核电装备制造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以及非常规铀资源和钍资源开发利用、先进核能系统研发、放射性废物管理及后处理、核聚变等领域发展情况,加强相关信息交流,探索运用PPP多样化合作方式,加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在相关领域合作,争取开展核电及相关产业领域的PPP系列项目试点。
(作者为中国核科技信息与经济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