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核事故应急,是指为了控制或者缓解核事故、减轻核事故后果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秩序和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行动。
我国政府对核应急管理工作非常重视,于2005年发布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根据该条例,国务院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外交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交通部、邮电部、卫生部、国家环保局、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新闻办、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核安全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局。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牵头组织全国的核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成立了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并设立省核事故应急办公室,牵头组织应对可能发生的核事故和核辐射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控制和减轻此类事件造成的严重后果,保护公众安全,保护环境。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核电厂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场内应急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