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7月5日讯(记者 何佳媛)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提出,在核电厂外围区域划定规划限制区,区内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禁止新建、扩建大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生活居住区、大医院或者疗养院、旅游景点,以及飞机场和监狱等项目。
核电厂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办法(草案)》强调核电项目环评,拟规定核电厂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的各个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核电厂建设项目的规模、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的核电厂及其相关的放射性项目,在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中,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
《办法(草案)》要求建立核电厂辐射环境监督监测制度,省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核电厂环境辐射监测和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核电厂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配合相关检查活动。省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核电厂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流出物实行监督性监测,定期将监测数据与核电厂的环境辐射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和分析,并将监测结果报省政府,通报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并向社会公开。
《办法(草案)》强调场外监督性监测系统的保护,拟规定严禁盗窃、损毁和擅自移动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设备等危害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如有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半径不得小于5000米
《办法(草案)》确定了规划限制区范围,拟规定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核电厂外围区域划定规划限制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限制区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5千米。规划限制区内禁止建设炼油厂、化工厂、油库、使用爆破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输油(气)管道等项目。
其中还提出:以核电厂反应堆为中心,半径5千米毗邻海域内,不得新建、扩建港口和码头,不得新设置船舶的防台避风锚地;运输石油、液化石油(天然)气、爆炸品及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的化学品等船只未经港口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进入。
在公众沟通和信息公开方面,《办法(草案)》拟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核电厂前(选址阶段)向拟建厂址所在地公众公布建造意向,说明所建核电厂的性质和可能对所在地的环境影响及其防治措施,并接受公众的咨询。核电厂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与辐射信息公开的要求,将核设施建设、运行有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刊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15日前,通过“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首页左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350003,并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办法”字样;还可以将意见发送至fazhi@fuji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