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办公厅7月25日发布《关于释放田湾核电站6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控制点的通知》及《田湾核电站6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通知》称,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核电厂相关安全规定及导则,国家核安全局对田湾核电站6号机组建造准备活动进行了监督,并组织检查组于7月13日至15日对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现场准备情况进行了核安全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表明,田湾核电站6号机组核岛基础已具备浇筑第一罐混凝土的基本条件,国家核安全局决定批准田湾核电有限公司在按照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检查要求确认相关物项、设备及状态条件,并经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认后,可以实施田湾核电站6号机组核岛基础混凝土浇筑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要求,田湾核电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核岛基础混凝土浇筑活动,确保核电厂建造质量。
《检查报告》尤其提出,6号机组核岛开工后,田湾核电站多台机组分别处于建造和运行状态,营运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应统筹人员安排和施工计划,加强现场管理和施工过程控制,全面落实5号机组及其他同类机组的经验反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2015年1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核准四台机组,其中包括参考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的田湾5、6号机组,其中5号机组于12月27日开工建设。 田湾核电5、6号机组考虑了福岛核事故的经验反馈、核安全法规HAF102 的要求及“十二五”新建电厂核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