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邓海峰
核安全不仅事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也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公共利益休戚相关。今年10月,我国核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核安全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14日至12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什么是“核安全”?此次立法将如何保障“核安全”?如何更好地让公众安享核能运用之利?记者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邓海峰。
记者:核安全法(草案)明确提出“核安全”概念,什么是“核安全”?
邓海峰:核安全含义按照安全事件所涉及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核安全主要针对的是核材料、核设施的安全性问题,其主旨在于维系核设施本身的物理安全。
但核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受害最大的通常是公众和环境,单纯以解决核利用物理安全为目标的狭义核安全,已不足以充分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利和环境公共利益。
因此,在核安全法(草案)中,更倾向于采用广义的核安全含义,即在保障核设施、核材料安全的同时,也强化了预防和应对因各类核事故可能引发的人身损害、环境损害与不利影响,力求对核安全进行更全面的界定和规范,这是值得肯定的立法进步。
记者:您认为通过此次立法,对提升我国的核安全有何积极意义?
邓海峰:稳定的核安全形势不是与“核”俱来的,恰恰相反,它需要在不断总结核安全事件与事故的基础上,通过更全面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加以维系。作为核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可以说此次《核安全法》的制定有效填补了核能领域的立法空白,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制度规制为核心的现代核安全治理理念。
核安全法(草案)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核管理与技术性工具制度化和国家意志化,让核安全治理全面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在吸收借鉴现有行业规程与标准的基础上,草案构建了包括安全目标、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监管工具、公众参与、责任追究等多个制度群体。相信这一新的制度组合,必将全面提升我国核安全的治理水平。
记者:核安全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公共利益休戚相关,您认为应如何更好地让公众安享核能运用之利?
邓海峰:由于核安全从理论到实践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该领域的立法多由公权力部门、行业内部管理者和相关专家作为主导力量。因此,核安全立法有必要在这一基础上加强公共利益的保护,通过刚性的制度设计,更好地确保公众能够有效有序地参与涉核事务的决策,平等充分表达各自利益关切。
首先,公众参与需要创设必要的权利基础。只有清楚创设公众参与的权利,包括决策部门、核设施投资者、建设者和运营者在内的相关各方与之对应的义务才会清晰明确并易于监管问责。为此,应明确赋予公众核安全管理参与权,包括知情权、建言权、所提意见得到慎重考虑的监督权以及司法救济权。
其次,应以核心环节为突破口,强化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制度保障。例如在核电厂全周期的运行过程中,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公众的参与度和保障措施的覆盖面:即核电厂选址安全性评价、核电厂运行条件安全性评价和核废料处理装置选址与安全性评价。这三个环节覆盖了绝大多数核事故可能发生的领域,将这三个环节的公众参与落到实处也就找到了提升公众参与有效性的钥匙。
此外,还应通过广泛而亲民的核知识、核技术与核防护宣传,破除核神秘色彩,营造核事业良性发展的民意基础和社会氛围,让公众真正安享核能运用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