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对中国核建子公司中核二三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秦山分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7年1月31日前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根据处罚决定书显示,经调查核实,中核二三秦山分公司在福清5、6号机组碳钢卷焊管制造过程中存在违反标准规范私自返修焊口的问题。2016年12月28日环保部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中核二三于同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第四十八条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禁止使用相关设计、设备,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环保部决定责令中核二三秦山分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7年1月31日前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