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1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核安全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和加强核安全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核安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本企业核安全信息。其他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信息公开参照此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公开的核安全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核安全和环境保护守法承诺;本单位核安全管理制度;本单位取得的相关核安全许可证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本单位核设施安全状况;国际核事件分级标准(INES)1级及以上的运行事件/事故;各类流出物实际排放量与监管部门批复的流出物排放限值;营运单位开展的核设施周围环境放射性水平、与核设施运行有关的主要放射性核素种类浓度(活度)等辐射环境监测数据;本单位年度核安全报告。
《办法》鼓励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出于经验反馈共同提高的目的主动公开0级偏差运行事件信息。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所属集团公司门户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核安全信息,也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公开核安全信息。
《办法》要求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广泛开展核安全宣传活动,包括:在保证核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对公众有序开放核设施;建设核安全科普中心,开展信息公开和科普宣传;开展科普进学校进社区等宣传教育活动,增进公众对核科学的了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