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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AEA发布《2020年核安全评论》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 中国核电网| 发表于:2020-10-13

20209月,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发布《2020年核安全评论》,介绍了2019年全球趋势和IAEA开展的活动,以及IAEA准备在2020年及以后开展的旨在加强核安全、辐射安全、运输安全和废物安全的优先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1.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工作的重点仍然是修订现有标准,而不是制定新标准。修订“安全要求”出版物以纳入从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汲取的教训的工作业已完成,目前的重点是继续修订相关“安全导则”。

2.《核安全公约》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联合公约)缔约方数量继续增加。《核安全公约》第八次审议会议和“联合公约”第四次特别会议的筹备工作正在进行。201911月荷兰海牙“有效核和辐射监管体系: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国际会议强调了监管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性,以使其能够响应核电、医疗、研究与发展及其他核技术与辐射技术应用领域的新兴和创新技术。

3.成员国对原子能机构同行评审和咨询服务的请求数量依然居高不下,原子能机构2019年开展的的60次综合监管评审服务工作组的访问,涉及所有安全领域。2019年至今开展的综合监管评审服务后续工作组访问突出表明:①成员国继续致力于加强国家法律和政府基础结构建设;② 原子能机构同行评审工作组访问报告继续关注有关安全领导和管理及安全文化的建议;③在制定安全领导和管理计划以及开展监管机构安全文化自评定方面,越来越多的成员国请求提供援助。

4.在能力建设领域,成员国继续在建立核安全、辐射安全、运输安全和废物安全教育和培训国家战略方面取得进展。成员国继续表示需要原子能机构在能力建设方面提供支助,其中应考虑《制定国家辐射安全、运输安全和废物安全教育和培训战略的方法》(《安全报告丛书》第93号)所述的制定和发展国家教育和培训战略问题。启动新核电计划的成员国继续请求原子能机构在许多与安全有关的领域提供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支助。虽然成员国在按照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建立和加强核与辐射安全基础结构方面不断取得进展,但仍有改进的余地。

5.密封放射源在医学、工业、农业和研究中使用的增加导致越来越需要对源的控制和弃用密封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作出适当安排。放射源在成员国使用的增加也越来越需要进行监管性监督,包括对国内和国际运输。越来越多的成员国表达了对《放射源安全和安保行为准则》及其补充性《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和《弃用放射源管理导则》的政治承诺。

6.新的和先进的癌症防治应用(包括放射治疗技术和程序)越来越多地用于治疗癌症。电离辐射医疗使用过程中意外辐射照射不断发生,需要进一步增强安全措施。放射肿瘤学安全报告和学习系统(SAFRON)包括一个针对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模块,目的是减少意外辐射照射。利用电离辐射的诊断成像程序的更容易获取,使得需要更好地认识医疗照射正当性以及防护和安全最优化的重要性,以保护患者免于电离辐射相关风险。

7.全世界核退役项目数量的大幅增长加大了对原子能机构在建立和加强退役规划和执行能力方面提供援助的需求。对全面和高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请求日益增加。因此,成员国已要求原子能机构编写培训材料,并支持有关设施退役具体安全方面的培训。

8.铀生产项目的监管基础结构发展仍然是一些成员国的一个重要主题。在管理涉及天然存在的放射性物质的活动方面,许多成员国正面临着各种挑战。请求原子能机构在建立铀生产和天然存在的放射性物质残留物管理的监管和安全基础结构方面提供援助的情况不断增加。成员国现在越来越认识到住宅和工作场所氡照射以及非应急状况下食品和饮用水消费所接受的辐射剂量的影响。

9.成员国继续发展和实施处置设施,作为放射性废物的安全长期管理解决方案。就高放废物和被视为废物时的乏燃料而言,若干成员国正在地质处置活动方面取得进展。原子能机构继续通过制定安全标准和导则,以及组织和支持开展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相关国际项目,向成员国提供放射性废物长期管理的解决方案。考虑到处置问题的重要性,20197月,国际核安全组(核安全组)主席在其致总干事的年度信函中敦促成员国的决策者就“永久处理积累的乏燃料和高放废物的必要性”采取行动。

10.若干成员国致力于发展用于弃用密封放射源长期管理的钻孔处置解决方案、监管和基础设施支持系统、硬件和设备以及过程和程序。许多其他成员国有兴趣探讨这一概念,例如,这些国家通过向旨在开发弃用密封放射源和少量中低放废物钻孔处置框架的协调研究项目提出的建议就表明了这一点。

11.许多核电厂营运组织在2019年继续展现良好的安全实绩,原子能机构向所有成员国提供了运行安全评审组工作访问期间注意到的良好实践实例。不过,原子能机构也继续收集反馈有关以下方面的各项建议:加强安全领导和管理;开展安全运行;加强持续改进;优化维护活动;改进对电厂重大安全改造的评定;加强事故管理和现场应急准备和响应;以及制定、通报和落实管理预期。为协助营运组织改进实绩,原子能机构向成员国提供讲习班和定制的培训活动,并在评审工作组后续访问期间确认在解决问题方面取得的进展。

12.世界上越来越多的核动力堆制定了处理老化管理和长期运行问题的计划。成员国使用不同的战略和方法来确保运行安全。安全评审主要侧重于物理老化管理,并尽可能系统地考虑其他因素,如定期安全评审中考虑的因素,以确定性地证明维持和加强电厂安全的安排始终是充分的。在老化管理评审的执行方面以及现有工作与老化管理计划之间的协调方面仍有改进的余地。支持长期运行的人力资源政策和战略也可有益于进一步发展,包括强化的知识管理和知识代际传承。

13.越来越多的成员国表示了对中小型反应堆或模块堆的兴趣,开始使用中小型反应堆或模块堆技术的成员国,在有关许可证审批和安全问题的讲习班和专家工作组访问方面的请求,也相应增加。目前有50多个中小型反应堆或模块堆设计处于不同的设计和发展阶段,若干概念已接近部署。一个移动式核电厂的容器已完成制造,其两个反应堆已投入运行并与电网连接。为更好地协调关键的相关安全方面的国际努力,原子能机构继续支持小型模块堆监管机构论坛,以确定并加深了解小型模块堆未来监管和许可证审批讨论中可能反映的关键监管挑战。

14.许多成员国正在规划或实施改造和翻新项目,以解决研究堆结构、系统和部件老化问题。还规划或在许多设施实施实物保护系统项目。在规划和实施这些项目时,成员国显然已增强了对安全和核安保之间接口的认识,并加强了对这种接口的管理。许多成员国还在规划或实施建立首座研究堆或新研究堆的项目,其目的是建设启动核电计划的能力和(或)进行研究与发展以支持医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计划等行业和国家计划的能力。

15.28个成员国正在考虑或规划新的核电计划。这些成员国中有四个已开始建造其首座核电厂,有两个预计将于2020年调试其首台机组。核电厂计划早期阶段的一个优先事项是建立一个促进安全的有效法律和政府框架,包括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原子能机构对启动核电成员国进行了五次工作组访问,以便通过监管合作论坛协调支助成员国的活动计划。

16.201910月在维也纳举行的气候变化与核电作用国际会议,突出强调了在核电厂整个寿期期间实施符合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和核安保导则的高水平安全和安保,对为和平目的发展核电的所有国家的极端重要性。避免自满是维持高水平安全和核安保的关键。

17.原子能机构在2020年及以后时期加强核安全、辐射安全、运输安全和废物安全及应急准备和响应的优先事项:

·继续利用从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和其他相关来源汲取的经验教训,加强其安全标准;

·通过加强同行评审和咨询服务及相关自评定工具开发应用等,协助推广机构的安全标准;

·促进普遍遵守《核安全公约》和“联合公约”,并尽可能通过在地区一级组织讲习班和通过与成员国的双边活动,支持两公约的有效执行;

·通过国际会议、同行评审、咨询工作组访问、知识网络以及相关会议和讲习班等形式,宣讲经验教训,协助成员国加强其监管有效性;

·协助成员国加强核设施和核活动的安全领导和管理;

·协助成员国努力培育和保持强有力的安全文化;

·协助成员国加强在正常、现实辐射情况下以及在应急期间,向公众通报辐射危险的程序;

·协助成员国实施能力建设计划,包括核安全、辐射安全、运输安全和废物安全以及应急准备和响应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协助成员国发展在相关技术领域的专门知识;

·协助成员国在已确定需要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安全研究和发展领域进行的努力,并计划促进有关成果交流;

·协助成员国使用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特别是要在按照“国际基本安全标准”要求,开展能源生产、研究及放射性核素的医疗和工业使用等应用中,加强人员和环境的辐射防护;

·通过导则文件、同行评审、咨询服务、培训班和讲习班协助成员国对放射源进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

·促进《放射源安全和安保行为准则》及其补充性《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和《弃用放射源管理导则》的有效适用,并促进经验交流;

·协助成员国建设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能力;

·协助成员国制定和实施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安全管理的国家政策和战略,包括密封废放射源的处置、高放废物和被视为废物时乏燃料的地质处置,以及退役战略和计划的制定;

·推广和促进共享在处理污染区(包括事故后情况和铀遗留场址)治理方面取得的经验;

·协助成员国实施和改进核装置老化管理计划和长期安全运行计划;

·促进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并向成员国提供援助,以支持其实施现有核电厂安全升级的准备工作;

·协助成员国使用与核装置安全评价有关的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如选址、设计、调试和运行要求,包括长期运行;

·为成员国提供论坛,共享在努力加强严重事故管理导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并进一步编写该领域的技术文件;

·协助成员国开展有关中小型反应堆或模块堆的开发利用活动,特别是协助其努力制定安全要求、建设设计安全和安全评定能力以及共享良好实践;

·向成员国提供援助,以支持其通过采取原子能机构相关“安全要求”,开展研究堆安全评定,拟实施的安全升级,进行研究设施老化管理和强化监管,以及加强《研究堆安全行为准则》的运用等,并继续促进运行经验交流;

·向成员国提供援助,支持其准备实施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再评定所确定的安全升级,并继续支持成员国加强监管;

·协助成员国发展促进新核电计划的安全基础结构;

·协助成员国发展促进新研究堆计划的安全基础结构;

·进一步制定并支持成员国执行在核或辐射事件或紧急情况下通知、报告和援助的业务安排;

·协助成员国实施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第GSR Part 7号,并制定相关的“安全导则”,作为统一应急准备和响应安排的一个主要参考;

·继续实施旨在测试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国际一级积极演习计划,并支持国家应急准备和响应演习计划;

·确保安全标准和核安保导则在适当时考虑对安全和安保两方面的影响,同时要考虑到涉及核安全和核安保活动的不同之处;

·继续促进建立全球核责任制度,并协助成员国努力遵守和执行国际核责任文书,同时考虑国际核责任问题专家组2012年通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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