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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要求总规模10MW及以上光伏发电工程项目报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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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来源:光伏们

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电力工程项目造价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要求总规模10MW及以上光伏发电工程项目报送造价信息。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项目造价监管,促进造价信息报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近日国家能源局修订印发了《关于电力工程项目造价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从出台的背景、修订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随着电力工业的不断发展以及电力工程项目造价分析工作的逐步深入,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电力工程项目造价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输电函〔2012〕177号)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为更好服务大局、服务行业、服务民生,切实为基层减负,结合工作开展实际,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办输电函〔2012〕177号文进行了修订,经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形成《通知》。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5部分,包括信息报送范围、信息报送内容及方式、信息报送统计分析、有关要求、其他事项等。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一)调整了信息报送范围。结合近年来电力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通知》明确将电力工程项目造价信息报送范围由原来的“单机12MW及以上火力发电工程”调整为“所有火力发电工程”;将原来的“单机600kW及以上风电工程,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等”调整为“单机1.5MW及以上风力发电工程(含海上风电),总规模10MW及以上光伏发电工程等”。

(二)简化了信息报送方式。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通知》将报送方式由原来的“电力企业上报材料应包括书面打印文档及电子文档,书面文档应加盖企业公章”简化为“造价信息报送采用网上填报方式”,不再收取纸质材料,电力企业可直接登录数据填报平台进行填报。

(三)明确了统计分析主体。《通知》明确造价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牵头,会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共同负责,要求两家单位认真汇总核实数据资料,科学分析造价趋势,并形成造价情况分析报告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

政策原文: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电力工程项目造价信息

报送及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能综通监管〔2020〕141号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项目造价监管,增加造价信息透明度,促进造价信息报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将电力工程项目造价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范围

造价信息报送的范围为上一年度投产的电源工程和电网工程项目。其中,电源工程包括所有火力发电工程(含生活垃圾焚烧、农林生物质发电工程)及核能发电工程,单机10MW及以上水力发电工程(含抽水蓄能、水利枢纽工程),单机1.5MW及以上风力发电工程(含海上风电),总规模10MW及以上光伏发电工程等;电网工程包括电压等级110kV及以上的交(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含电缆工程)、变电站工程(含串补站、开关站工程)、直流换流站工程、调相机工程等。

二、信息报送内容及方式

造价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主要工程造价、主要设备材料价格及技术经济指标等。

造价信息报送采用网上填报方式。对于火力发电、核能发电等电源工程和电网工程项目,数据填报平台为:http://www.eppei.com> 专题专栏 >投产电力工程造价;对于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电源工程项目,数据填报平台为:http://www.creei.cn> 专题专栏 >投产电力工程造价。

三、信息报送统计分析

造价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电规总院)牵头,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电总院)共同负责。电规总院负责火力发电、核能发电等电源工程和电网工程项目造价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并牵头汇总形成造价情况分析报告;水电总院负责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电源工程项目造价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有关要求

1. 造价信息应填报批(核)准概算、竣工决算数据,其中主要设备材料价格信息应填报合同价格。未完成竣工决算的项目,应填报上报决算或完工结算数据,并在竣工决算批复后的当年或下一年度完成更新。具体填报要求详见网上数据填报平台。

2. 请各电力企业按照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做好造价信息报送工作,于每年7月15日前通过网上数据填报平台完成上一年度投产的电力工程项目的造价信息报送工作。

3. 请电规总院与水电总院认真做好造价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汇总核实数据资料,科学分析造价趋势,按要求形成造价情况分析报告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

五、其他事项

1、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企业造价信息报送的情况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于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2、 本通知印发后,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电力工程项目造价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输电函〔2012〕177号)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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