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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发电项目可叠加补贴!2023年广西电力交易实施方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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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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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印发2023年广西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指出市场主体包括:

(一)电力用户

1.暂放开 10 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电力用户(两部制用电)、 已准入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用户参与直接交易。

2.参加市场化交易(含批发、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 电量需通过批发或者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 和零售交易。

(二)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 1595 号)及广西电力市场主体准入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 行。

(三)发电企业

1.广西电网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管的燃煤(含兴 义电厂#2 机组,下同)、燃气、核电发电企业,集中式风电、 光伏发电企业。

2.燃煤、核电发电企业全电量进入市场。

(四)新兴市场主体 负荷聚合商、储能企业(包括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电站, 下同)等按有关规定参与交易。

关于光伏进入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政策信息主要有:

风电、光伏超过等效上网电量的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暂定风电发电企业等效利用小时数=800小时,光伏发电企业等效利用小时数=500小时。享受补贴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量仍继续享受补贴。

满足交易条件,但未注册参与市场化交易的风电、光伏等发电企业,不再设置等效利用小时数,当月上网电量认定为自身原因造成的超发电量;新投产的,给予三个月过渡期,从第四个自然月起,其当月上网电量认定为自身原因造成的超发电量。广西电网根据发电企业交易价格成本平衡机制、发电企业偏差结算价格机制对超发电量进行结算,并作为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电量来源。

并网发电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在交易中心办理注册时可暂不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按实际并网容量注册并参与市场交易。若未能按规定时限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要求停止上网发电的,暂停后续交易资格。暂停期间,已成交电量可出让或继续执行。

按照广西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谷3:1的比例,峰段在平段的基础上上浮50%,尖峰在峰段的基础再上浮20%,谷段子平段的基础上下浮50%。具体执行范围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如遇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交易价格的峰谷浮动以广西燃煤发电基准价(420.7元/兆瓦时)作为基准,峰段上调价格为燃煤发电企业基准价×(1.5-1),即210.35元/兆瓦时,谷段下调价格为燃煤发电企业基准价×(1-0.5),即210.35元/兆瓦时,尖峰上调价格=燃煤发电企业基准价×(1.5×(1+0.2)-1),即336.56元/兆瓦时;电力用户峰段(尖峰)电量结算价格=交易价格+峰段(尖峰)上调价格;电力用户谷段电量结算价格=交易价格-谷段下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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