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电网捕野猪结果电死了人,被判三年二个月

发布时间: 2019-11-08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凌如 邹延

  在山上架电网打猎,苦等9个小时,本以为打到头野猪,谁知伤到了人。近日,涟源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2016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瑞与谢某江、梁某庆(均已另案处理)前往枫坪镇分水坳村大坟山上架电网捕猎,因下雨,三人改为次日下午架设电网。电网从大坟山一直布到斗笠山建设村地段的山上,且沿线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此路段是通往建设村的老路,仍偶有村民从此路通过。

  架设电网捕猎期间,刘某瑞负责捕猎机的开关机,于晚上8点左右打开,次日凌晨5点左右关闭,夜间三人轮流值守。

  1月15日晚,由谢某江和刘某瑞值守。次日凌晨5点左右,被害人谢某祥前往斗笠山镇打豆腐,途径大坟山时,不慎触碰到了刘某瑞等人私自架设的电网,刘某瑞听到捕猎机的警报声,以为电到了野猪,就叫醒谢某江一起出去寻找猎物。刘某瑞见谢某祥倒在电网旁边,身边散落着几堆黄豆,上前确定谢某祥死后便走了。经鉴定,谢某祥属于电流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刘某瑞与谢某祥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瑞一次性赔偿谢某祥的家属人民币148000元,谢某祥的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案发后,刘某瑞外逃。公安机关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9年7月20日,因病返回涟源的刘某瑞在娄星区长青街汽车站出口位置被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9月27日,涟源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瑞过失致人死亡,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涟源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瑞私自架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谢某祥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刘某瑞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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