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休宁县东临溪镇人民政府发布了《安徽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办法》指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士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促进贫困村和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已在贫困户较多的非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比照本办法执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
《办法》明确,村级和村村、村户、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以下简称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在扣除电站土地租金、管理运维等费用后,主要用于开展道路维护员、水利管护员、乡村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公益岗位扶贫,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小微奖补扶贫,鼓励支持老弱病残贫困人口或半(弱)劳动力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各地可采取虚拟到户、动态调整的方法,确保相关贫困户获得光伏扶贫收益。
安徽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和《中共安微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发(2015)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士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促进贫困村和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已在贫困户较多的非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比照本办法执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以及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的联村光伏扶贫电站。
第四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县级政府或村集体联村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县级政府或按比例确权给相关村集体。相关企业已参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投资建设的,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产权。鼓励县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制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回购计划,分期还清债务。
第五条 村级和村村、村户、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以下简称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在扣除电站土地租金、管理运维等费用后,主要用于开展道路维护员、水利管护员、乡村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公益岗位扶贫,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小微奖补扶贫,鼓励支持老弱病残贫困人口或半(弱)劳动力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各地可采取虚拟到户、动态调整的方法,确保相关贫困户获得光伏扶贫收益。
第六条 县级政府应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有关市、县级供电公司根据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对应收入按月结转到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相关贫困村或贫困户;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次年一季度前结转至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相关贫困村或贫因户。
第七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与监督。各地应加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间责,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第八条 有关村委会每年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级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公告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九条 各级扶贫部门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有关市县级供电公司应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相关贫困村按年度录入光伏发电收益分配信息。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应积极建立光伏扶贫电站智能管理系统,切实提高运维效率。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扶贫办会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扶贫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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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休宁县东临溪镇人民政府发布了《安徽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办法》指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士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促进贫困村和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已在贫困户较多的非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比照本办法执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
《办法》明确,村级和村村、村户、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以下简称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在扣除电站土地租金、管理运维等费用后,主要用于开展道路维护员、水利管护员、乡村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公益岗位扶贫,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小微奖补扶贫,鼓励支持老弱病残贫困人口或半(弱)劳动力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各地可采取虚拟到户、动态调整的方法,确保相关贫困户获得光伏扶贫收益。
安徽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的实施效果,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和《中共安微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发(2015)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士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促进贫困村和贫困户增收的光伏扶贫电站。已在贫困户较多的非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和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比照本办法执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装机规模一般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以及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的联村光伏扶贫电站。
第四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县级政府或村集体联村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县级政府或按比例确权给相关村集体。相关企业已参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投资建设的,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产权。鼓励县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制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回购计划,分期还清债务。
第五条 村级和村村、村户、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以下简称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在扣除电站土地租金、管理运维等费用后,主要用于开展道路维护员、水利管护员、乡村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公益岗位扶贫,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小微奖补扶贫,鼓励支持老弱病残贫困人口或半(弱)劳动力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各地可采取虚拟到户、动态调整的方法,确保相关贫困户获得光伏扶贫收益。
第六条 县级政府应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有关市、县级供电公司根据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对应收入按月结转到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相关贫困村或贫困户;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次年一季度前结转至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相关贫困村或贫因户。
第七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与监督。各地应加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间责,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第八条 有关村委会每年制定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级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公告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九条 各级扶贫部门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有关市县级供电公司应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相关贫困村按年度录入光伏发电收益分配信息。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应积极建立光伏扶贫电站智能管理系统,切实提高运维效率。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扶贫办会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扶贫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