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政策力挺 电储能五大利好迎发展良机

发布时间:2016-06-12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好消息!好消息!电储能的春天来了!!!

  笔者获得的文件显示,国家能源局于6月7日发布《关于促进电储能参与“三北”地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6]164号),确定电储能参与辅助服务!

  了解内情的小伙伴告诉笔者,储能技术经过近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在电力调频市场上参与生产的优秀能力,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储能参与调频市场的制度。但在国内,由于储能不具有市场主体地位、补偿机制不明确、调度经验缺乏等原因,一直未得到长足发展,一些后果已经显现。特别是“三北”地区电网中,AGC调频电源几乎全部为火电机组,优质调频电源稀缺,对风电的开发利用形成严重制约,是造成弃风弃光现象的重要原因。国家能源局的《通知》就是要解决这些难题。

  纵观全文,笔者发现该《通知》有如下几点尤为引入关注:

  一是首次明确了储能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地位。

  在原来的规定中,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AGC调频在内的辅助服务的提供者限定为并网发电厂,储能作为非传统发电设备一直未获得市场主体地位。名不正则言不顺,笔者深知这种没有市场地位的日子不好过,也严重制约了储能的发展。针对这一问题,《通知》明确,在发电侧建设的电储能设施,“可与机组联合参与调峰调频,或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用户侧建设的电储能设施,“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或与发电企业联合参与调频、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等辅助服务”。这意味着,无论是发电侧还是用户侧,储能都获得了独立市场地位。

  二是明确了储能的补偿、结算方式。

  《通知》明确,在发电侧,“电储能放电量等同于发电厂发电量,按照发电厂相关合同价结算”。与发电侧相比,笔者觉得用户侧的电储能则被赋予了更多选择权,“充电电量既可执行目录电价,也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自行购买低谷电量,放电量即可自用,也可视为分布式电源就近向电力用户出售”。

  三是对电网接入和费用结算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电网企业要主动为储能设施接入电网提供服务,按规定及时结算辅助服务费用。笔者觉得这是为储能解除后顾之忧啊!

  四是对电力调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检测、记录储能实时充放电状态;参与市场交易的,充放电状态要接受统一调度指挥——这实际上是给储能立了规矩,笔者觉得这是系统稳定所必需的。

  五是通知的适用范围具有良好的扩展性。

  从名称上看,《通知》似乎仅仅是针对“三北”地区的,但实则不然。笔者需要特别提醒小伙伴们注意的是这句话,“全国其他地区需要开展电储能参与电力调频调峰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试点的,由相关派出机构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后,参照本通知执行”。这就是说,本《通知》表面上面向“三北”,实则针对全国,只要派出机构到能源局备案,就可以开展试点!!!

关键词: 能源局,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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